準確把握仲裁法的基礎性法律定位,修法重在完善仲裁制度的“四梁八柱”,明確仲裁的性質定位、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基礎程序,為中國特色仲裁制度明確方向、確立“上線”、劃定“底線”。【詳細】
在立足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修法的總體原則和精神盡量與國際仲裁通行制度相一致,體現中國仲裁與國際商事仲裁實踐進一步相融合的態度,從立法上支持打造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提升我國在國際爭議解決中的競爭力。【詳細】
進一步借鑒國際通行規則,提高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的國際競爭力。重視加強司法對仲裁的友好支持和適度監督,尤其堅持國際通行的司法審查程序性標準,審慎研究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并軌問題,有力維護仲裁獨立性。【詳細】
建議在傳統商事仲裁基礎上,將國際投資、知識產權、體育、反壟斷等不同于傳統商事糾紛的爭議,以當事人有權處分為原則,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為保留,納入仲裁法調整范圍。【詳細】
保密性是仲裁的原則,也是仲裁的優勢。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也應當體現對仲裁特點和規律的尊重。建議在仲裁法中明確劃定司法審查過程中信息保密與公開的界限。【詳細】
由于仲裁庭沒有執行權,也不了解實踐中具體執行措施和執行中的問題,可能會出現錯誤。為防止臨時措施被濫用,法院對此應進行必要審查。【詳細】
重視對仲裁行業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形成良好行業生態系統。有不同司法管轄區、不同專業的仲裁員可供選擇。仲裁員除由當事人指定外,一般由一個專門委員會限時指定。仲裁機構收取費用絕大部分支付給仲裁員。【詳細】
由于不同類型的非營利法人在稅收、社保等方面具有不同管理要求,不明確仲裁機構具體類型,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對仲裁機構實施稅收、社保等行政管理時將面臨困難。【詳細】
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公信力直接影響仲裁的公信力。仲裁法的修訂應當加強對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監督,建立有效約束機制,從制度上促進仲裁公平公正,更好發揮仲裁作用,提高仲裁公信力。【詳細】
實踐中,仲裁員執業能力不足導致造價鑒定被濫用的現象較普遍,造成資源浪費。一些仲裁員對合同解讀、事實認定的水平不夠,甚至被代理律師誤導,導致裁決不公,影響仲裁公信力。【詳細】
仲裁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糾紛解決制度,也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的特點,與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共同形成了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詳細】
關于仲裁司法審查過程中信息保密與公開的界限問題。贊同在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應當維護仲裁保密性優勢的建議。保密和公開的界限如何劃定,難以在仲裁法中作具體規定,建議可通過司法解釋解決。【詳細】
中國貿促會所屬仲裁機構將持續以制度建設為抓手,完善仲裁員聘任、監督管理制度,打造廉潔自律、獨立公正的仲裁員專家隊伍,并加大力度吸引更多境外德才兼備的優秀仲裁人士參與我國仲裁。【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