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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管理三級職員王子豪:合理擴大仲裁受案范圍
仲裁受案范圍問題事關仲裁法的總體定位。應在堅持商事仲裁為主的基礎上,將國際投資、知識產權、反壟斷、體育等新型糾紛納入仲裁范圍。
關于國際投資納入仲裁,修法已有所考慮,建議進一步細化,避免國內立法與國際條約聲明保留的不一致。
關于知識產權、體育、反壟斷等不同于傳統商事爭端的糾紛能否進行仲裁,要做一些類型化分析。知識產權爭議,比較常見的是合同糾紛和財產糾紛,當事人之間訂立了仲裁協議是可以仲裁的。但是行政機關對知識產權權屬認定產生的糾紛,涉及公權力和社會經濟秩序,應按照知識產權法和訴訟法有關規定處理,不能仲裁。體育爭議也應當做區分。與體育有關的商事糾紛,當事人同意仲裁,可適用一般商事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對于體育參賽資格、規則適用、興奮劑檢測等競賽相關問題,主要依據賽會或者協會章程向特定賽會或協會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并且還規定一些上訴機制,這類體育仲裁應當由體育法進行調整。反壟斷爭議較常見的是商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如果雙方愿意仲裁,既能更好化解矛盾,保護商業秘密,維護合作關系,也能節省行政和司法資源。
建議在傳統商事仲裁基礎上,將國際投資、知識產權、體育、反壟斷等不同于傳統商事糾紛的爭議,以當事人有權處分為原則,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為保留,納入仲裁法調整范圍。對不宜由仲裁法調整的爭議,規定由知識產權法、體育法、反壟斷法等進行調整。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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