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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司法部原副部長、黨組成員劉振宇:完善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
對完善仲裁程序談三點意見。
一是分類設置仲裁程序。國際投資、知識產權、反壟斷、體育等新型糾紛與傳統商事糾紛特點不同,不能完全適用傳統商事仲裁程序,需要分類設置仲裁程序。建議仲裁法對商事仲裁普遍適用的程序作一般性規定,對國際投資、知識產權、反壟斷、體育等特定領域需要適用的特別仲裁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或者授權仲裁機構在仲裁規則中予以規定。
二是完善仲裁司法審查。保密性是仲裁的原則,也是仲裁的優勢。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也應當體現對仲裁特點和規律的尊重。建議在仲裁法中明確劃定司法審查過程中信息保密與公開的界限。
三是規范臨時仲裁。對當事人而言,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相比,自主性更強,運作更加靈活,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征求意見稿在涉外仲裁中規定了臨時仲裁,體現了與國際接軌的開放態度。建議仲裁法修訂中,對臨時仲裁的適用范圍、參與主體的權限、仲裁程序的原則與責任、法律規定與仲裁規則的銜接等問題進一步研究,并予以明確。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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