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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仲裁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姜麗麗:我國仲裁與國際仲裁的銜接
1994年仲裁法總體上建立起現代仲裁制度,但與國際通行仲裁規則的對接不夠充分。一般認為,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國際仲裁的“最大公約數”和“法律共識”,也是我國仲裁法律制度對接國際規則的主要參考。我國仲裁法與示范法的差異,除以機構仲裁為主和側重監督是由我國特殊國情造成的,其他方面的差異則可以通過此次修法加以完善。為此,建議:
一是明確涉外仲裁適用標準。仲裁法應根據自身特性,獨立確定寬松友好的涉外程序適用標準,明確數字經濟下涉外因素認定,自貿區、自貿港企業協議適用涉外程序認定等問題,促進國內與涉外仲裁的融合發展,增強中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
二是規范對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增強支持力度。明確法院依據仲裁法支持和監督仲裁;完善法院對臨時措施,尤其是境外仲裁庭作出的臨時措施的承認與執行的程序和標準;明確對境外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審查問題。
三是確立仲裁庭的程序主導權。明確組庭后由仲裁庭主導程序進展,仲裁機構可以為仲裁庭提供秘書服務和程序指引。
四是概括可仲裁權利及其界限。征求意見稿對于可仲裁性的修訂不匹配修法目標,應當明確當事人有約定仲裁解決糾紛的權利,僅受制于社會公共利益之必需的原則性條款。
五是增加保障仲裁法實施的原則性規定。應專門增加支持仲裁法普法、教育等實施保障性、立法授權性條文,形成仲裁法治體系,推動中國仲裁與國際仲裁的銜接乃至引領。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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