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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
三、特定群體權利
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有效滿足各類群體的特殊需求,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一)少數民族權利
國家把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權利。
——保障少數民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提高少數民族參政議政能力。保證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相應數量的少數民族成員。加強少數民族公務員隊伍建設,對少數民族公民報考公務員依法給予照顧。
——保障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權利。促進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加大財政投入和金融支持,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確保到2020年在民族地區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持續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主要指標增速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保障少數民族均等享有公共服務的權利。推動國家公共服務資源向民族自治地方傾斜。加強跨省區對口支援和對口幫扶工作,進一步縮小民族自治地方的城鄉居民收入、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
——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利。繼續推動公共教育資源向民族地區傾斜,深入推進教育對口支援。支持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到2020年基本實現縣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為民族地區培養輸送農村教師。適當提高東中部省市職業院校招收民族地區學生的比例。繼續辦好內地民族班。重視培養和使用各類少數民族人才。
——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不斷提高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育水平,在民族地區加強雙語教學。保障少數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保障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做好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搶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加強少數民族文藝作品創作生產,鼓勵和扶持反映各民族文化交融、創新的現實題材作品。加大民族地區特色文化產業扶持力度。
——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保障城市中少數民族合法權益。
(二)婦女權利
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全面實現《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目標,消除性別歧視,改善婦女發展環境,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繼續促進婦女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比例,以及在各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中的比例。到2020年,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女性比例達30%以上,村民委員會主任中女性比例達10%以上,居民委員會成員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努力消除在就業、薪酬、職業發展方面的性別歧視。將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作為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安全監督的重要內容,實行年度考核。
——保障婦女的健康權利。完善城鄉生育保障制度,向孕產婦提供生育全過程的基本醫療保健服務。到2020年,孕產婦死亡率降為18/10萬,新增產床8.9萬張,力爭增加產科醫生和助產士14萬名。提高婦女常見病篩查率,擴大農村婦女宮頸癌、乳腺癌免費檢查覆蓋范圍。加強流動婦女衛生保健服務。
——保障婦女的婚姻家庭權利。設立男性職工帶薪陪護分娩妻子的假期制度。大力發展針對0-3歲幼兒的托幼機構,為婦女平衡工作與家庭提供支持。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權益。
——貫徹落實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機制,以及預防、制止和救助一體化工作機制。鼓勵和扶持社會組織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
——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有效預防和依法打擊拐賣婦女犯罪行為。
——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性騷擾。
(三)兒童權利
堅持兒童優先原則,強化政府和社會保障兒童權益的責任,全面實現《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目標。
——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
——完善兒童監護制度。構建未成年人關愛社會網絡。逐步建立以家庭監護為主體,以社區、學校等有關單位和人員監督為保障,以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完善并落實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被監護兒童權益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資格撤銷的法律制度。
——保障兒童健康權。加強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建立覆蓋城鄉居民,涵蓋孕前、孕期、新生兒各階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務制度。加強兒童疾病防治和預防傷害,到2020年,嬰兒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控制在7.5‰和9.5‰以內。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接種率以鄉(鎮)為單位保持在95%以上。繼續推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強化學校體育工作,不斷提升學生體質健康水平。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導。
——加強兒童財產權益保護。依法保障兒童的財產收益權和獲贈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一定權限內獨立的財產支配權。
——加強校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預防和制止校園暴力。
——創造有利于兒童參與的社會環境。鼓勵并支持兒童參與家庭、學校和社會事務,暢通兒童參與和表達渠道。
——保障兒童享有閑暇和娛樂的權利。加強社區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建設,到2020年,“兒童之家”覆蓋90%以上的城鄉社區。確保街道和鄉鎮配備1名以上專職或者兼職兒童社會工作者。標本兼治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關愛困境兒童。全面構建覆蓋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四級兒童福利保障和服務體系,實施縣級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建設規劃。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孤兒保障制度。提高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滿18周歲子女的生活、受教育、醫療等權利保障水平。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力度。
——建立兒童暴力傷害的監測預防、發現報告、調查評估、處置、救助工作運行機制。依法打擊拐賣、虐待、遺棄兒童,利用兒童進行乞討,以及針對兒童的一切形式的性侵犯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懲處使用童工和對兒童進行經濟剝削的違法行為。
——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改革少年審判和家事審判工作制度,建立兒童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銜接機制。繼續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2016-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