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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嚴懲腐敗那樣治理數據造假
原標題:胡建兵:像嚴懲腐敗那樣治理數據造假
5.8億元的產值上報為44億元,1.1億元的主營業務收入上報為7.8億元;停產的、未投產的、被兼并的,甚至連地址都找不到的企業,還在上報“產值”;一些部門分解任務,偽造資料,“指導”企業上報虛假數據……這是湖南在全國第三次經濟普查中抽查發現的統計造假行為。(2月14日 新華網)
曾幾何時,社會上流傳著一些有關統計數字的順口溜,如:“統計統計,一半大約,一半估計”;“政績不夠,數字來湊”;“張家有財一千萬,九個鄰居窮光蛋,平均起來算一算,個個都是張百萬”;“村騙鄉,鄉騙縣,一直騙到國務院”……統計數據具有法定效力,必須力求準確,來不得半點水分。那么,為何會出現統計數據造假這樣的情況呢?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為了政績。各地單純追求對GDP的考核是造成統計水分甚至造假的重要原因,從而形成了“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怪現象,因此說,統計造假也是一種嚴重腐敗。
在統計數據的要求中,真實性居于核心地位。統計信息的真實與否,直接關系到政府決策,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性。真實性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統計數字造假,從本質上說就是在肢解統計的生命。因此,統計數字造假實質上就是對黨和國家不忠誠,這種腐敗行為是對人民犯罪!這種腐敗的危害性甚至比貪官的利用職權謀私更嚴重,更可怕。
其實,我們國家統計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而且很嚴格,問題是執行有問題,實際違法成本很低。在“長官意志”下,基層統計部門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有的甚至“為虎作倀”,幫助造假。一旦上面追究下來,通常只要求糾正,最多給予一些人警告處分等等。據調查,統計法實施近30年,因統計造假處罰官員的最高級別是縣級,縣級以上的官員沒有人受到過處罰,并且,這些囿于低級官員的處罰,一般又都是行政違紀層面的處罰,遠遠沒有上升到法律刑罰的高度。
一面是“最大的腐敗”,一面又是輕描淡寫的處罰,權責顯然極不相稱。造假的干部不僅不受法律追究,還從中得到好處,如此惡性循環,最后陷入“你假我也假,大家一起假”,使真實情況得不到客觀真實反映,這將給國家制定相關政策、加強宏觀調控,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F在,中央不斷加大對貪官的懲處力度,各級組織在加大反腐的同時,必須把統計數據造假當做官員的另一種腐敗行為。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納入廉政建設的首要任務,常抓不懈,把打擊數據造假腐敗像打擊貪官腐敗一樣去打擊。同時也要像鼓勵舉報貪官那樣鼓勵民眾對數據造假的舉報力度。對任何暗示、授意甚至強令企業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應堅決予以抵制,并積極進行舉報。一經查實,從嚴處罰。
編輯:水靈
關鍵詞:嚴懲腐敗 數據造假 腐敗 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