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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化解過剩產能”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郭文圣:
緩解產能過剩促進民企更好發展
對于煤炭行業的產能過剩,應該理性思考,慎重對待。中央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引導、行業協會協調、企業主動調整,這四個方面因素缺一不可。為此建議:
首先,對民營企業區別對待。不能由于煤炭行業成為產能過剩行業,就在政策審批、銀行融資等政策上“一刀切”。對自身抗風險能力較強,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要給予支持,加以保護。
第二,產能過剩不是產品過剩。建議加強對煤炭市場的規范管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導致煤炭企業競爭的不公平。
第三,建議健全完善淘汰機制。建議站在產業高度,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在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的同時,建立健全淘汰機制,做好富余人員安置和負債資產處置等工作。同時,需要國家從政策層面控制新增產能,抑制產能擴張的沖動。
第四,引導煤炭企業主動轉變發展方式。一是努力推動民企與國企的合資合作,通過參股換股等形式,實現互利共贏。二是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可進入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
總之,緩解產能過剩,引導民企抱團協作,實現集群化、創新型發展,著力在資本融合上動腦筋下功夫,促進民企轉型升級,為經濟建設再作貢獻。
全國政協委員胡可一:
關于加快造船產業結構調整化解造船產能過剩的建議
造船產業產能過剩的風險由來已久。去年下半年以來,航運市場逐步走出低谷,新船價格指數持續上漲;各項政策逐步落實,國內船東競相下單;船舶企業兼并重組步伐加快,促進船舶行業轉型升級;船舶行業融資環境開始改善,船舶行業產業集中度提高明顯,這些現象表面上看起來是產能過剩的現象有所緩解,但實際上是產能整體過剩向結構性產能過剩的轉移,船企仍然沒有達到可維持良性運營的水平。如果產能過剩問題得不到緩解、造船產業結構得不到調整,必將會影響到我國造船業的整體競爭力。為此建議:
一、 應從造船產業結構調整的角度作為出發點,調整政策鼓勵造船企業技術創新、開發高技術復雜船型和參與海洋工程項目的建造,引導造船企業利用現有造船設施多元化發展;
二、 鼓勵造船企業加強科研和創新,特別是對節能環保型、高技術復雜型船舶的研發,根據自身現有的設施條件,選準突破口,在某一領域做精做專,向高端產能轉移,避免造成新的資源浪費和產能過剩;
三、 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在調控手段上要步調一致,停止審批一切造船、海洋工程和重型機械鋼結構項目;對已經審批但未開工建設的新、擴建項目嚴格實行開工再申報制;限制外資對造船和海洋工程企業的投入;
四、 對現有造船產能進行合理評估,特別是名義產能、潛在產能和土地資源的占用等等;同步采取措施控制修船業、船舶配套業、海工制造業的產能過剩;
五、 抓住機遇推進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對造船企業進行規范管理,壓減一批造船工藝落后、能耗污染大的低端產能,提高船舶工業產業集中度,提高企業高端產能利用率。
全國政協委員賈康:
我國體制性產能過剩的形成機理及其化解對策建議
產能過剩的實質是投資過度。我國的產能過剩在相當大程度上是政府以投資拉動經濟增長、過度干預市場和經濟運行的必然產物,主要屬于“體制性產能過剩”。因此,化解產能過剩的關鍵,在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著力恢復正確的比價關系與價格形成機制,使企業面對真實成本與市場優勝劣汰的競爭壓力,引出淘汰落后產能、消減過剩產能的結果。當下重中之重的任務,在于消除政府干預價格的諸多體制性土壤,減少行政干預、大力推動要素市場化的“攻堅克難”的配套改革、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和財稅制度、使國家產業政策及其實施機制科學化、合理化。
建議以改革為核心抓住以下對策要領:
一、 理清多種手段協調配合化解產能過剩的大思路。堅持在全面改革中結合制度建設打造經濟手段為主的長效機制,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使市場公平競爭中的優勝劣汰發揮決定性資源配置作用。
二、 在大力推進要素市場化建設的方面,應緊緊抓住現時煤炭市場價格低平、“自然并軌”的有利時間窗口,推出煤炭資源稅從量變從價以及“從煤到電”的配套改革事項,使我國基礎能源的比價關系和價格形成機制擺脫嚴重扭曲和僵化狀態,形成全產業鏈、消費鏈各市場主體和消費大眾“內生地”依經濟利益考慮而千方百計節能降耗。
三、 在必要的行政甄別前提下實行“關停并轉”和依法規執行“準入”標準以卡掉不可準入對象的操作中,注重目標群的合理規模,盡可能防范和減少“設租尋租”的彈性空間。
四、 改革干部考核制度,盡快推出新的考核指標體系。
五、 加強和動態優化我國資源、能源開發的頂層規劃,進而提升產業規劃與產業政策合理性,對接其合理的“引導型”實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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