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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批貪腐官員落馬 揭秘貪官贓款追回后去處
贓款贓物處置有著嚴格規定
2009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統計處檢察員蘆慶輝曾發表文章,就“人民檢察院追繳的贓款贓物從哪里來,最終又到哪里去”進行討論。
他在文中介紹,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把追繳的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和沒收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額統稱為“挽回經濟損失”。它是反映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成效的一項重要統計指標之一。該指標自1986年首次設立并沿用至今。
他認為,“挽回經濟損失”這一指標只反映追繳的贓款、贓物和沒收的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額,沒有反映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處理贓款贓物的全部過程。
按照他的分析,檢察機關處置贓款應被劃分為四種情況,即:扣押、凍結款物;返還財產;隨案移送;上繳國庫。
2010年5月,《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出臺。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檢察官郭藝輝告訴記者,這一規定的出臺,極大地推動了檢察機關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的法制化進程。
“根據高檢院的要求,自偵案件贓款贓物實行收管分離,案件承辦人一般不自行保管贓款贓物。辦案部門扣押物品后,應當在三日內移交管理部門,并附扣押物品清單復印件。”郭藝輝介紹。
按照規定,提起公訴時,公訴部門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對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扣押物品,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凍結的犯罪嫌疑人存在金融機構的款項,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對于依法不移送的,按照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
“現在各地在做法上會有區別,有的是贓款贓物不移送,只將有關贓款贓物憑證移交法院,待收到法院判決后由檢察院上繳國庫;有的是將起訴書認定的款物移送法院,由法院判決并由法院沒收上繳;有的是將涉案款物全部移送,由法院全權處理。”郭藝輝說。
贓款如何上繳認識不盡一致
早在1995年,關于贓款贓物、罰沒款隨卷移送和處理的問題,吉林省各地區由于理解上不一致,曾出現執行不統一的現象。為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向最高法院研究室進行了請示。
吉林省高院反映的現象主要包括:對檢察機關交付審判的應隨卷移送的贓款贓物而未隨卷移送的案件沒予退卷;有的一審法院對判決后發生二審程序的案件,贓款贓物也未隨卷移送至二審法院;特別是贓款贓物隨卷移送后,應由哪級法院上繳國家財政的問題,認識不盡一致。
吉林省高院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凡應隨卷移送贓款贓物的案件而未移送的,一、二審法院不予受理。一審判決后,發生二審程序的案件贓款贓物應隨卷移送至二審法院,因為贓款贓物是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不隨卷移送可能影響案件的審理。所移送的贓款贓物應由終審法院統一上繳國家財政部。
最高法院研究室在答復中明確,贓款贓物應當隨案移送,由最終結案的單位處理。這是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堅持的原則。因此,凡是已提起二審程序的案件,一審法院應當將贓款贓物,包括作為贓款贓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財物,隨案移送至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依法處理。
2013年1月18日,在《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生效之后,最高法院廢止了上述答復。判決生效后辦案機關均可依法對贓款贓物做出處理,這一規定得到統一。
而剛剛發布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也消除了“應由哪級法院上繳國家財政的問題”。綱要提出:要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而過去,地方法院沒收的財物、追繳的贓款贓物都是上繳本級國庫。(記者范傳貴 本報通訊員張勝利)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貪腐官員落馬 貪官贓款追回后去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