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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 | “全民汽車”時代,更應了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中國在很短的時間內,進入了“全民汽車”時代,一些地方不僅家家有車,而且幾乎人人有車。隨著汽車進入千家萬戶,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傷亡率也大幅上升,“馬路殺手”越來越多,種種不遵守交通法規的行為使我國每年都有數萬人命喪車輪之下,讓人深感“車禍猛于虎”。機動車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的事件。民法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作出了比較科學的規范。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定了十個條文,涉及對租賃、借用、買賣未過戶、掛靠、擅自使用他人機動車、盜搶他人機動車、好意同乘造成交通事故,以及駕駛人逃逸責任的承擔等問題。(見下圖)
從法律上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可能產生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五章延續了原侵權責任法第六章的標題,將該責任界定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的侵權責任,即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民事主體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對于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則適用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原侵權責任法相關內容改動最多的一章,主要是增加了關于生活中常見各種情形的規定,完善了相關規定。如,因租賃、借用等情形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機動車所有人在將機動車出借時應當對借用人進行必要的審查,查看借用人是否有駕駛資格等,同時,還應保障機動車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檢查車輛制動是否靈敏等。機動車管理人在保管、占有機動車過程中,負有妥善保管、管理的義務。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沒有盡到上述應有的注意義務,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需要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害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實踐中,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時有發生。例如,保管親朋好友車輛的鑰匙,在沒有告知機動車所有人的情況下駕車外出。民法典規定,此類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過錯程度的認定,要結合過錯與損害后果的關系及具體案情綜合判斷。例如,停放在馬路邊的機動車因未熄火、未拔鑰匙或者未鎖車而被他人擅自駕駛,可能被認定該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再如,車輛所有人事先對機動車剎車失靈的情形并不知情或者此前并未發生過剎車失靈的問題,他人擅自駕駛后因剎車失靈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此時不宜認定該所有人有過錯。
基于對社會生活中發生的各種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的總結,制定科學合理的交通規范并嚴格地執行,不僅是立法者、執法者的任務,也是汽車時代中每位駕駛人必須了解和遵守的義務。同時,我國也正在完善以侵權賠償責任、強制責任保險、商業保險、救濟基金等為內容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綜合補救制度,探索全方位、多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保護救濟體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機動車 責任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