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委員讀書>委員談民法典>委員說法
委員說法丨收養的法律原則
韓紅的一首《天亮了》,曾唱哭了億萬觀眾。這首歌的背后是一個真實的故事。1999年,貴州馬嶺風景區正在運行的纜車意外墜落,纜車上的14位乘客不幸遇難,但在悲劇發生時,一對年輕夫婦用雙手托起了自己兩歲半的兒子,兒子得救了。韓紅經過多方聯系,收養了這個大難不死的小孩潘子灝并創作了《天亮了》,這首歌為偉大的愛而創作。在韓紅的陪伴和教育下,這個孩子已經成年。
但是,并非每個被收養的孩子都能得到非常好的照顧。2015年,一組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滿了傷痕的照片在網絡上瘋傳。后查明,這是一位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李某撫養的孩子。因為學習問題,李某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受害孩子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收養制度既是社會制度,也是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歷史和發展淵源。現代社會的收養制度強調以保護兒童最大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我國也不例外。具體體現為以下方面:
1、 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
民法典明確規定,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民法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然人中最弱小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行為上、智力上、生理上,都不能或者很難自己獨立生存。建立收養制度的目的,就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當中有一部分人無人撫養或無有能力的人撫養。民法典規定,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應當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他們都是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體,是最需要創建法律制度予以保護的弱小群體,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向被收養人的利益傾斜。
從收養的內容上,立法的傾斜保護集中體現在對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如民法典規定,如果收養的未成年人年滿8周歲以上,要征得被收養人同意。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8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這些規定,目的也主要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收養制度,目的之一是有效貫徹與落實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民法典在明確規定對被收養人范圍的同時,也對收養人的條件進行了規定。體現了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撫養、成長的精神,是我國收養制度的基礎性原則。
2、 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原則
法律只有能夠充分保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收養關系才能得到健康發展。如果僅僅單方強調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容易導致收養人利益被輕視,甚至被否定。收養關系一經建立,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就形成了擬制父母子女關系,具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收養各方均應依照法律規定,正確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其實,收養人的收養行為,除具有道義上的價值外,同時也蘊含一定的感情和生活方面的正當、合理需求;收養人在履行了對被收養人的撫養教育義務后,有權得到正常的回饋。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幼有所愛,老有所養是人們崇尚的美德,也是基本倫理道德觀。
因此,在以“育幼”為主的前提下,也應兼顧收養人的利益,鼓勵“養老”,以此推動收養制度養老育幼功能的健康發展。民法典規定,被收養人成年后,即便與收養人解除了收養關系,也應承擔贍養義務,就體現了這一原則。
3、 嚴禁買賣未成年人原則
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買賣未成年人,對保障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利益原則做了進一步深化,有助于防止收養領域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完善收養制度。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不僅是從源頭保障被收養人,而且對于改變傳統的男尊女卑、多子多福觀念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民法典肯定并堅持這一基本原則,目的是打擊“人販子”,借收養名義拐賣、買賣兒童的,包括出賣親生子女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收養 收養人 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