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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丨一圖了解婚姻家庭編
在民法上,家庭生活關系被稱作婚姻家庭關系或親屬關系,由婚姻家庭法來調整。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以原婚姻法和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和特別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權益的前提下,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增加了新規定,形成共5章、79條的內容。
1、 婚姻家庭編的第一章是“一般規定”,共6個條文,是關于婚姻家庭編的總體規定,明確了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明確禁止性規范以及相關的核心定義。特別要指出的是,一般規定中還融入了道德規范,道德觀入法是民法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
2、 “結婚”一章包含了結婚條件、禁止結婚的情形、結婚程序以及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比較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結婚制度中的禁止結婚情形減少了,重大疾病不再作為不能結婚的條件,但有重大疾病而不告知對方的行為則會成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
3、 “家庭關系”一章分為兩節,共21條。第1節為夫妻關系,對夫妻地位、夫妻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對子女的權利義務、相互撫養義務、日常家事代理權、相互遺產繼承權,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共同債務的界定等作了規定;第2節為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親子關系異議之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撫養和贍養義務,兄弟姐妹間撫養義務等作了規定。
4、 “離婚”一章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離婚制度,協議離婚的程序中新增了“離婚冷靜期”。離婚規定中還明確了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以及離婚經濟補償和過錯賠償等原則。
5、 “收養”一章的規定中,包含了收養關系成立和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成立中涉及了被收養人、送養人和收養人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中明確了協議解除和訴訟解除兩種解除方式的規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婚姻家庭 規定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