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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 | 你必須全面了解的居住權,來了!
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今天,委員們帶你了解你必須全面了解的居住權。
1. 增設居住權的目的
居住權制度是一項起源于羅馬法的古老制度,最早產生于古羅馬的婚姻家庭關系中。由于古羅馬實行家長制,家庭權利集中于家父一人,由家長代替全體家族成員行使權利,這一權利亦由家長以遺囑方式概括轉移給家族的另一位男性成員。如果家父死亡,依附于男性家長的妻子以及被解放的奴隸,既沒有繼承權也缺乏勞動能力,生存與生活都會出現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丈夫或家長就把一部分家產的受益權、使用權、居住權等遺贈給妻子和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可靠,老有所養。可以說,這一制度設立的初衷,是解決家庭成員的居住和供養問題。目前,一些國家主要是歐洲國家的民法典大多繼受和發展了居住權制度,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奧地利民法典》等。此外,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也規定了居住權制度。
居住權是中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增設的一項新制度,這項制度物權法沒有規定,由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加以規定,共6條。主要是對居住權的概念、居住權合同內容、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的限制、居住權的消滅和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等作了規定。
民法典設立居住權制度,主要考慮是適應住房商品化和市場化發展現狀,提高房屋在居民財產體系中的地位,更好地體現住宅所有權人的意思自由,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增設居住權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市場的需要,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場秩序,提升“以房養老”模式下的交易安全,有助于解決離婚后生活困難一方的居住需求,有助于解決婚前因財產問題引發的家庭糾紛。
2. 居住權的特點
第一,居住權為特定人設立,居住權作為一項用益物權,兼具財產屬性與較強的人身屬性,不可轉讓或繼承。
第二,居住權具有長期性甚至終身性。居住權以合同或遺囑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的終身為限。
第三,居住權的設立以無償性為原則,有償性為例外。人役權通常為家庭倫理等具有特定情感關系的人設立,以無償為基本特征,但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以有償設立居住權。
3. 居住權的性質
居住權是對不動產進行占用、使用的權利,是物權的一種,屬于用益物權。一方面,設立居住權是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的房屋行使處分權的重要表現;另一方面,居住權是對世權、絕對權,其區別于房屋租賃關系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享有的承租權,承租權屬于合同法中的權利,是對人權、相對權。
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房屋所有權人只能為特定自然人的生活居住目的設立居住權,居住權的權利內容僅包含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一般不包含對他人的住宅享有收益的權利。同時,不是所有的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都是居住權。
4. 居住權的設立
民法典第368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边@意味著,居住權以無償設立為原則,以有償設立為例外。如房屋所有權人擬有償設立居住權,需與居住權人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的設立,采用“登記生效主義”的物權變動方式。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業主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居住權的設立有三種方式。
第一,訂立居住權合同,辦理居住權設立登記。
第二,房屋所有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通過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230條,自遺囑生效即繼承開始時,居住權設立。
第三,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設立。根據民法典第229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5. 居住權的限制和期限
居住權為滿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一般情況下居住權人不得利用房屋進行收益。因此,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未對居住權的期限進行明確規定,當事人可通過合同自行約定居住權的期限。當事人可以約定為固定年限,也可以約定直至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如果未對居住權期限作出約定,居住權一般至居住權人死亡時消滅。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居住權 設立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