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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要求企業披露碳排放信息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程度仍滯后于政府要求
近日,生態環境部最新發布、將于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重點排放單位編制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當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就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公開的現狀,公眾環境研究中心、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中國政法大學等專家學者聯合撰寫并發布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問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表示,我國已有5省發布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的管理文件,超20省市出現了典型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案例。但當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程度明顯滯后于政府信息公開程度,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仍處于初級階段。
5省要求企業披露溫室氣體排放信息
分階段、分行業披露排放數據、減排措施和成效等
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但省市層面,陜西、四川、江西、吉林和浙江5省已正式印發了關于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的管理文件。
在披露內容上,各省均要求企業公布溫室氣體年排放數據,減排措施及減排成效,在此基礎上,四川省和江西省還規定公布低碳技術運用、碳資產開發、碳交易等信息,吉林省特別提出主要披露CO2、CH4排放信息。
在披露范圍上,各省的要求呈現“分階段、分行業”的特點。其中,年排放2.6萬噸當量以上的重點排放行業企業被高頻提及。
比如,四川省根據企業年排放當量的多少,分三階段逐步擴大需要披露相關信息的企業范圍,2018年規定的是年排放130萬噸當量及以上的企業,到2019年范圍為年排放2.6萬噸當量及以上的火力發電企業,2020年及以后要求年排放2.6萬噸當量以上的重點排放行業企業進行披露;
吉林省則將披露重點劃定在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和航空8個重點行業,2013-2019年度,任意一年排放達2.6萬噸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均需披露;
浙江省要求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上市企業和發電企業率先披露溫室氣體排放信息。
根據各省不同要求,信息披露渠道大致有以下幾種:企業編制的年度應對氣候變化報告、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報告或環境報告或社會責任報告;報紙、企業官方網站;當地市(州)發展改革委網站、省生態環境廳網站或省碳交易中心網站等。
除此之外,四川省建立了省碳披露平臺,按鋼鐵、航空、電力、建材、石化、有色、造紙、化工、公共機構分類,集中公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報告。
《報告》指出,部分其他省市也進行了制度建設探索,如河南省就國內首個規范企業碳信息披露的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4家企業的重點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表。另據不完全統計,有20個省市出現了典型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案例。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不主動、不充分
需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獎勵機制等
《報告》認為,我國“十三五”期間提出建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勵企業主動公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要求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企業要率先公布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和控排措施,但截至“十三五”收官之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仍處于初級階段,應對氣候變化涉企信息公開存在不主動、不充分的情況。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數據顯示,目前已收錄近470家企業自行發布的627條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排放規模近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涉及電力、石化、化工、鋼鐵、水泥等年排放量超過百萬噸的企業。其中,有105家企業披露兩年以上排放數據,中國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責任公司發布了連續5年的排放數據。
值得注意的是,已披露數據的企業主要分布在四川、江西、陜西等省,這三個省也明確提出重點排放企業溫室氣體披露要求的省份。
對此,《報告》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盡快制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研究企業和公共機構排放信息核定標準,搭建統一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平臺,鼓勵地方探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經驗;
二是建立獎勵機制。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狀況予以支持或限制,使主動進行信息披露、主動節能減排、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企業處處受益,使信息造假、超標排放的企業寸步難行。如將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情況作為信貸審批、貸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并將其納入信用管理平臺,主動披露且信用良好的企業列入政府采購名錄、予以優惠的環境責任保險費率、減少上門執法的頻次、給予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等;
三是加強供應鏈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即加強對產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的方法學研究,以及對企業供應鏈的碳排放信息管理。
編輯:秦云
關鍵詞:企業 碳排放 溫室氣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