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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厘清野生動物監管部門工作職責的建議
關于厘清野生動物監管部門工作職責的建議
全國政協委員 民建天津市委會副主委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石玉穎
野生動物監管工作事關生態平衡和生態文明建設,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事關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和形象,責任極為重大。目前,國家層面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對有關監管部門職責劃分不夠清晰、規定不夠全面,容易產生監管交叉和空白。主要問題是:
一、 監管職責分工不明確。《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等行為,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查處,但并未明確該職責分工,國務院、國家有關部委對此也未規定。
同時,野生動物監管工作中涉及交通運輸、郵政、商務、網信、通信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門的職責也不明確。
二、 法律法規規定不協調。《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尚未按照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調整,對監管部門職責的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護法》不一致。
三、 有的監管環節存在立法空白。對違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者的監管,對為野生動物違法行為提供工具和場所者的監管,對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經營者、購買者的監管,很多地方立法作出了規定,但《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無相關內容。
針對以上問題,為厘清野生動物有關監管部門工作職責,提升國家野生動物監管整體效能,提出建議如下:
一是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中,依據《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對獵捕、人工繁育、進出口、運輸、攜帶、寄遞、儲存、出售、購買、利用、宰殺、食用等環節,厘清各有關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作出明確規定,不留模糊區域,徹底解決職責交叉,誰都可以管、誰都可以不管的問題。
二是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統籌修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確保有關規定與上位法相協調、一致。
三是填補野生動物監管環節的立法空白環節,并明確監管部門,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實現無縫銜接。
編輯: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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