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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立法 營造健康文明有序網絡環境
全國政協“《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制定”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主任、執行合伙人朱征夫:
建議經監護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年齡標準應定在14歲
圍繞《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中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一、 建議將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需監護人同意的年齡標準確定為14歲。從國內外經驗來看,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特殊保護的主要制度是收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監護人同意制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已有類似規定,但一律確定為18歲,建議結合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細分。各國對于收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需經家長同意的年齡標準雖不相同,但均低于其未成年人的認定標準。5月1日已生效的國家推薦性技術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的規定也是14歲。因此,對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身心比較成熟,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同意他人收集其個人信息,而無需家長同意。
二、 結合實踐合理區分監護人同意制度的適用對象。對于專門面向兒童的在線服務提供者,要獲得監護人的明確同意。對一般性網站則適度放寬,更多由監護人主動承擔責任。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未成年人 制度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