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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立法 營造健康文明有序網絡環境
全國政協“《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制定”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處理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在條例中的定位,突出立法重點,至關重要,既可以避免立法重復、交叉,也可以充分利用立法資源解決網絡環境下未成年人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
比如,《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第七條第2款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平臺服務的,應當對其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審查;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信息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過濾、刪除或屏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然而,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安全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均未規定一般審查義務,《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將“管理”改成“進行審查”,與法律的規定不一致;另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采用了“過濾、刪除或屏蔽”而不是“消除等處置措施”的表述,省略了“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防止信息擴散”等規定,可能會導致理解上的不一致。
建議條例進一步明確立法定位,聚焦未成年人公平使用網絡和防網絡沉迷等突出問題。如果確有必要保留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內容,應處理好與相關立法的關系,避免出現與現行立法不一致的規定。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未成年人 制度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