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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 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問:十八屆中央巡視首次實現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目標,積累了寶貴經驗,《條例》對巡視全覆蓋有哪些新要求?
答: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十八屆六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在一屆任期內實現巡視全覆蓋。截至目前,十八屆黨中央共開展12輪巡視,派出160個組次,對277個地方、單位黨組織進行了巡視,如期實現了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目標,兌現了黨中央政治承諾,展示了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的鮮明立場。《條例》認真總結巡視全覆蓋的實踐經驗,在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巡視全覆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只有全覆蓋才能“零容忍”。完成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不是終點,而是新征程的起點,要深刻理解全覆蓋的重大意義,堅決貫徹《條例》關于全覆蓋的規定。一是加強統籌謀劃,制定工作規劃,科學調配力量,確保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二是積極探索實現全覆蓋的有效途徑,堅持常規巡視和專項巡視相結合,靈活運用巡查式、點穴式、回訪式、機動式等方式,增強巡視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是堅持進度服從質量、形式保證內容,綜合用好巡視成果,加強巡視整改督查,在件件有著落上集中發力,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實到巡視工作全過程、各環節。
問:《條例》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可以實行巡視制度,對此應該如何理解和落實?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中樞,權力集中、地位重要,既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第一執行者”,又是各個領域、系統的領導者,理應在增強“四個意識”上做表率,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落實管黨治黨責任,密切聯系實際,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到本領域、落實在具體工作中,以實際行動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工作作出了原則規定。為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條例》進一步提出具體要求,規定“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強調“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目前,已有62個中央單位探索開展巡視工作。黨組(黨委)要把巡視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巡視工作機構,完善巡視工作規則,規范巡視工作流程。黨組(黨委)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及時聽取巡視匯報,研究決定巡視成果運用,黨組(黨委)書記聽取巡視匯報時的會議材料要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黨組(黨委)要強化政治擔當,緊密結合實際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堅持政治巡視定位,正確把握政治與業務的關系,著力發現和推動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黨的觀念淡漠,黨的紀律松弛,“兩個責任”虛化,管黨治黨寬松軟等問題,堅決防止“燈下黑”。
問:黨的十八大以來,很多地方都在積極探索市縣巡察,請問《條例》對市縣巡察都作了哪些規定,在具體實踐中應該如何執行?
答:建立市縣黨委巡察制度,是強化黨內監督、完善巡視格局的需要,有利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探索市縣巡察,完善巡視工作網絡格局多次進行部署,十八屆六中全會對建立巡察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截至目前,31個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15個副省級城市全部建立巡察制度,336個市地、2483個縣區開展巡察,工作成效明顯。《條例》認真落實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系統總結巡察工作實踐經驗,要求“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同時規定“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加強對市縣巡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巡視巡察聯動機制,做到一體謀劃、一體部署、一體推進。市縣黨委要認真履行巡察工作主體責任,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察組,定期研究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機構、人員、經費等方面提供保障。堅持政治巡察定位,結合基層特點,著力發現損害群眾切身利益、脫離群眾以及“雁過拔毛”、“小官巨貪”、“鄉匪村霸”等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促進巡視監督向縱深發展,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凈化基層政治生態,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問: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監督內容不斷深化,新《條例》對巡視監督重點有哪些新要求?
答:十八屆六中全會對全面從嚴治黨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對照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條例》第十五條對巡視監督內容進行了新的梳理和歸納,修改補充了相關內容。一是將原條例中的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修改為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二是明確規定巡視工作要“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三是結合巡視實踐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在第一項“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問題中,增加“結黨營私、團團伙伙,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在第三項“違反組織紀律”問題中,增加“任人唯親、跑官要官”;在第四項“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問題中,增加“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這樣修改后,既保持了相對穩定,又進一步突出了巡視監督政治作用,更加具有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
問: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請談談如何學習宣傳貫徹《條例》。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時明確強調,要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條例》。中央辦公廳專門印發通知,對學習貫徹《條例》提出具體要求。各級黨組織要按照中央部署,從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高度,加強組織領導,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增強黨章黨規黨紀意識,不斷提高制度治黨、依規治黨水平。一是領會精神實質。要結合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把《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列入各級黨校和干部培訓計劃,推動廣大黨員、干部準確理解《條例》精神實質,正確把握相關規定內涵。二是加強宣傳引導。充分運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深入宣傳闡釋《條例》新精神新要求,全面介紹再次修改《條例》的背景和原則,交流學習貫徹《條例》的做法和體會,為巡視工作深入開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三是深入貫徹落實。要按照《條例》新精神,抓緊修改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條例》實施辦法,制定市縣巡察工作實施意見。領導干部要發揮“關鍵少數”作用,帶頭學習貫徹《條例》,按規矩辦事、按制度用權,自覺接受巡視監督,認真抓好巡視整改落實。相關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巡視工作,形成黨內監督整體合力。巡視機構和巡視干部要認真學習《條例》、深入貫徹《條例》,嚴格依照《條例》開展工作,堅決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政治巡視要求,更好發揮巡視利劍作用,以巡視工作實際成效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深化政治巡視 全面從嚴治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