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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老人保健品騙局頻發 專家吁完善立法嚴管會銷模式
保健品虛假宣傳難根治 劉鑫建議 食藥監部門建垂直領導監管制度
□ 本報記者 朱琳
“歡迎收聽今天的養生節目,今天給大家介紹一款保健品,療效十分顯著……”常聽廣播的人,經常可以聽到這樣的內容。有的廣播節目以互動的形式,接聽患者電話并給予“指導”,借機推銷產品,而這只是保健品廣告宣傳的冰山一角。
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指出,保健品商家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進行廣告宣傳,以所謂的“科普宣傳”“講座”“坐堂行醫”等形式變相夸大宣傳產品功效。
對于保健品宣傳的規定,散見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廣告法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傳。
……
如此眾多的法律法規,為何仍剎不住保健品夸大宣傳的歪風?
對此,劉鑫認為,這與我國執法部門監管不到位有直接關系。“由于執法部門能力有限,監管落實不到位,使得法律實施效果并不好。”
“尤其是地方廣告涉嫌保健品虛假宣傳現象十分普遍,地方經濟發展需要與企業合作,而媒體成為地方企業產品銷售擴大宣傳的渠道。”劉鑫說。
在劉鑫看來,保健品銷售宣傳存在多頭監管的問題,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各級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等。
“保健食品廣告證明主要由工商部門管理,發布前不需經食品衛生部門審查,廣告發布后,抽驗在食品衛生部門,但執法權在工商部門,處理投訴則歸消費者協會,多頭管理使得對保健食品的質量監管有相當大的難度。”劉鑫指出。
劉鑫建議,應從制度著手,完善監管體系,建立垂直領導監管制度,即食藥監部門建立從上到下的垂直管理,建立專門執法隊伍,對違法生產、銷售、宣傳保健品的企事業單位有直接管理權,對區域內違法違規現象進行嚴厲查處,并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誰主張、誰負責”的責任制。
編輯:梁霄
關鍵詞:老人 保健品 騙局 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