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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實施一年多:沉默已打破 痛點尚未消
暴力被阻隔
“人身安全保護令重在預防,變事后處罰為事前保護”
“他威脅我,如果我敢跟他離婚就讓我家破人亡。”趙小月晃了晃手機,上面是她丈夫發來的短信。
“你還過手嗎?”
趙小月搖了搖頭,眼神有些迷茫。她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常年處在家暴環境,逆來順受。
因為怕,趙小月一直不敢離婚。為了打消她的顧慮,《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當天,湖南省婦聯的工作人員代其向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這張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6個月。
同告誡制度相比,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更加完善。除了可以禁止施暴者進行家暴或威脅將實施家暴,禁止施暴者騷擾、跟蹤、接觸對方,還可以要求施暴者搬離他們的共同住所。這一切都在向施暴者傳遞這樣的信號:毆打家庭成員是一種嚴重罪行。
“很多家暴行為,因為第一次沒有被及時制止,甚至讓施暴人覺得不用付出任何代價,所以出現惡性循環。”湖南省婦聯權益部副部長邱夢丹認為,對于家暴,首先應是預防,然后是制止,最后才是處理。“人身安全保護令重在預防,不一定要在家暴發生之后,只要有面臨危險的可能,都可以申請,讓事后處罰變為事前保護。”
雖然只是幾字之差,背后卻是根本性的理念轉變。作為家庭暴力的一道“阻隔墻”,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保護受暴者免受更大傷害,從而降低極端事件發生的概率。否則,當受暴者的忍耐超過一定限度,家暴很可能會演變成以暴制暴,釀成慘劇。
“家暴的危害性極大,轉為刑事案件的可能性非常大。”湖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新聞發言人李宇先說,在過去自己負責審理的刑事案件里,80%的妻子殺夫案件中,都存在家暴問題。
對此,長沙市岳麓區法院家事庭庭長劉群也深有體會,她為此寫過不少文章。很多人問劉群:“你是家暴的施暴者?還是受暴者?為什么會有那么多感觸?”2007年之前,劉群辦過不少離婚案件,但對家暴并沒有深入了解,也沒有專門思考。后來因為一個研究課題,劉群去了一趟女子監獄,從此與反家暴結下不解之緣。
女子監獄的不少犯人曾是家暴的受害者,最終因為以暴制暴獲罪。劉群很痛心,“受了家暴,為什么不去尋找幫助?”得到的答案,令劉群汗顏,“她們說,找家人、找村里、找相關部門,都沒什么用,告狀無門。”
回來之后,劉群開始了解、關注家暴問題。她還記得,簽發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受暴者丈夫的第一句話是:“這個法院也管?”事后的回訪顯示,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以后,90%以上的人不敢違反,“蓋了法院的紅章子,效果就是不一樣。”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前,劉群就曾依據《民事訴訟法》,在自己審理的離婚訴訟案件中簽發過27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如果有人申請,法院卻不表態,危害會更大。所以除了特殊的情況,我們是來一個發一個。”
2016年3月1日至今,長沙市法院系統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近60份。但是,外界也有疑惑和擔心,比如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施暴者會受到什么懲罰?如果人身安全保護令不管用,司法的權威又怎么體現?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在實踐層面,問題同樣存在。
對22歲的周楠(化名)而言,“父親”兩個字是從小到大的噩夢。要錢,跟蹤,到單位吵鬧……來自父親的人身控制,長年累月,讓她痛苦不堪。去年7月,在一次爭吵中,父親打傷了她的眼角。一個月后,永州市冷水灘區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周楠父親搬離周楠住所,不準接近周楠的工作生活區域。
“但我們沒法24小時派人跟著受暴者,最終還是根據案情,想方設法做她父親的思想工作。一紙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能完全解除現實威脅。”永州市中院民四庭副庭長李飛的言語中也有無奈。
“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構成什么罪,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說法。”劉群說,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如果沒有專門的罪名,即便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很難真正采取懲處措施。
編輯:梁霄
關鍵詞:反家暴法 沉默 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