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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防辦原黨組書記涉四宗罪一審獲刑18年 濫用職權致易地建設費少收逾億元
濫用職權發放“緩建證”
少繳數千萬易地建設費
2008年至2011年,朱信義擔任人防辦一把手期間,在審批人防工程過程中濫用職權,擅自對新疆6家房產公司批準緩建人防工程,并發放自制的《人防工程緩建證》,造成少收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3528萬余元。
他大筆一揮,這6家房產公司少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少則幾十萬元,多則2000余萬元。
其中,2010年8月,朱信義擅自批準新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項目緩建人防工程,并發放《人防工程緩建證》,致使少繳易地建設費2400萬余元。2011年3月,其擅自批準新疆某投資有限公司一房產項目緩建人防工程,并發放《人防工程緩建證》,致使少收繳易地建設費508萬余元。
朱信義后來供述,按照國家規定,在人防工程項目建設之前,必須到人防部門辦理人防工程相關手續,人防部門要核發人防工程建設許可證后才能開工建設。人防工程由執法監督總隊、工程處和朱信義審核、審批,涉及建設許可、免建證和緩建證的發放,都需要其審批同意,否則無法發放。人防工程緩建證是在工作中自治區人防辦自行制作的,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緩建證先是由執法大隊提出意見,工程處審核后再由其簽字同意,然后經辦人員去蓋章發證。
按照要求,發放緩建證以后,自治區人防辦工程處或執法大隊應該對人防工程進行跟蹤監督,緩建期限到期以后要督促建設單位修建人防工程或繳納異地建設費。朱信義稱不知道項目緩建期限到期后,自治區人防辦是否催促這些房產公司修建人防工程或繳納項目易地建設費,也不知道工程處或執法大隊有無建立對緩建證的跟蹤監督制度。
編輯:楊嵐
關鍵詞:人防辦原黨組書記 一審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