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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選拔立法司法人員 常態化機制 推動法治專門隊伍結構優化(權威訪談)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答記者問
設立適當“高門檻”選拔優秀人才
問:辦法對律師和法學專家參加公開選拔的條件作了哪些要求?有沒有限制?
答:為達到優化隊伍結構,提高科學立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的目的,必須為公開選拔設立適當的“高門檻”,以確保能夠將優秀的律師和法學專家選拔出來。因此,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法學專家除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基本條件外,還要滿足政治素養、職業操守、業務能力與從業資歷四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擁護黨的領導,忠于憲法法律。這是合格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必須具備的政治品格。二是社會主義法治信仰堅定,道德品行和職業操守優良。三是辦案能力或研究能力強。律師應當具有獨立辦案能力,通曉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處理國際法律事務的經驗,或者精通某些特殊專業領域的法律實務;法學專家能夠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善于理論聯系實際,有優秀的研究成果。四是有相當的從業資歷。律師實際執業不少于五年,從業聲譽良好;法學專家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從事教學或科研五年以上,有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的優先。上述從業資歷年限,考慮了與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和逐級遴選制度相匹配的要求。
辦法明確了律師和法學專家不得參加公開選拔的七種情形。其中,除五種違法違紀情形和兜底條款外,還明確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也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編輯:楊嵐
關鍵詞:律師 法學 專家 法官 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