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眾說 眾說
房屋產權到期怎么辦 民眾需要法律“定心丸”
大家都知道,我國商品房的產權都是70年(住宅)、50年(商業)。這個產權,是指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
產權到期后怎么辦?溫州(樓盤)最近給出了一個答案:要繳納總房款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
看到這則消息,我的第一反應是,假新聞吧?但在仔細搜索新聞來源后確認,這是真的。因為,這則信息的出處是當地黨報《溫州日報》。
但溫州這個案例有它的特殊之處。
住宅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是70年。溫州這批產權到期的住宅,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這是為什么呢?
住宅土地使用權為70年,源于1990年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其中規定,居住用地出讓年限最高為70年。既然“最高”為70年,那是不是也可以出讓40年?20年?
敢為天下先的溫州人,就做起了“創新”。在其他城市住宅用地出讓年限都是70年時,溫州實施了分檔: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出讓手續,并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
而從去年開始,20年產權的房子進入到期時間段。據溫州市國土部門披露,在明年年底,該市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子將有600多宗(套)。這600來宗房產如果要轉讓,買房人將要繳納總房款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
溫州的做法,貌似有合理之處。從政府的角度考慮,當初土地出讓時就是分檔,20年產權的土地繳納的出讓金少,現在到期了,不該補上嗎?
但溫州的做法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從市民的角度考慮,當初買房子時,雖然土地使用權是20年,但也沒有人告訴他們,20年后還要繳納總房款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大家更擔心,既然20年的房子產權到期后要繳納巨額土地出讓金,我們70年產權的房子,將來是不是也要繳納巨額土地出讓金?
其實,房屋產權有兩部分,分為房屋擁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物權法》,房屋擁有權是永久性的,但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的,住宅最高為70年,商業為50年。既然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的,到期之后怎么辦?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這樣寫:“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彪m然《物權法》明確了“自動續期”,但該如何續期,需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及繳納標準,都沒有明確。
這種法律上的不明確,給未來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它不僅讓地方政府部門在處理相關事宜時無章可循,也給普通市民帶來了巨大擔憂和不便。因此我認為,對于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應當在法律上盡快明確,給大家吃一顆定心丸。
另外,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是一件事關每個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情,法律、政策的制定應充分考慮老百姓的利益。尤其是老百姓買房子時已經變相繳納過巨額土地出讓金,土地產權到期后不應該再讓老百姓“出血”太多。我認為,當今房改房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標準可以作為重要參考,即總房款的1%。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 房屋產權到期 土地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