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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原標題:慈善法: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3月16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這部法律,從開始起草到通過,社會給予了極大關注。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就慈善法的相關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審議過程中對草案作了110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有38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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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如何認識這部法律?
闞珂:這是一次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具體實踐,構建了我國慈善領域的基本制度,實現了加強慈善制度頂層設計的要求,為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大會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代表共有1231人次發言,提出近4000條修改建議。經研究,對草案作了110處修改,其中實質性的修改有38處,凝聚了全體代表的智慧,是一部比較完善的法律。
記者:怎樣理解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活動?誰可以開展慈善活動?
闞珂:慈善法沒有對慈善下定義。第三條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公益活動都屬于慈善活動。從捐贈財產和提供服務角度來看,內地居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開展的符合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活動都是慈善活動。
同時,按照該法第八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受益對象是“面向社會”。“面向社會”這四個字是在審議過程中增加的,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它有特定的含義:將學者的學術用語“不特定大多數人群”轉化成了法律語言“面向社會”。
根據第三條、第八條,就可判斷某項具體活動是不是慈善活動。
法律規定的10%管理費標準,實際上只針對少數公募基金會
記者:怎樣看待第六十條關于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規定?
闞珂: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確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既要有利于促進慈善組織規范運作,又要符合實際。根據調研及測算:募集財產能力強、規模大的基金會,能達到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關于公募基金會每年管理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的規定;規模小的基金會要達到10%這個標準,還有一定的困難。
法律規定的10%管理費用標準,實際上只針對很少的公募基金會,對于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會沒有作出規定。我們在北京調研時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冊登記的基金會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會41家,占北京市公募私募基金會總和的10%多一點。在天津市注冊登記的基金會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會20家。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公募基金會占基金會的總數比例是很小的。
記者:為何要對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待遇作出相關規定?
闞珂:慈善法第六十條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要求慈善組織把社會公共資金及時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淀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由于慈善組織的財產不是其自己創造的,要根據本慈善組織的章程、宗旨,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同于營利組織,也不同于企業,其人員的工資標準不能太高,現行的規定是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個人如果為非親非故的人籌集款物,法律是不允許的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慈善法 做善事 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