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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報告
改革縱深推進,司法理當自強
員額制把專業能力強的法官選出來,接下來的使命便是通過制度的革新,真正實現“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審委會從一線案件審理的位置抽離,院庭長對未參加審理的案件不再簽發裁判文書,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具體案件的全程記錄、留痕,從根本上說是為了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的主體,回到主審法官。本次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施杰在提案中建議修改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委會表決刑事案件時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而是當全體委員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認定被告人無罪。這是在審委會并未完全退出的現狀之下,基于疑罪從無原則提出的審委會討論規則改革建議。
就在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接受媒體采訪時還提到,審委會討論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這當然是基于責任屬性的追責準備,但同時需要反思的,可能還有對審委會表決規則的改革。基于公正、法治原則的司法責任,首先便是權責統一的問題,確保法官能避免干擾、對所審理案件獨立負責。
綜觀2016年全國“兩會”的最高法報告,以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具體舉措為線索展開對全年工作的總結,和對未來工作的布局,是最值得關注的亮點所在。“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還在縱深推進,在這一過程中,法院、法官的作用以及使命顯然至關重要。從社會層面反觀公眾對司法改革的全程關切,已經超出對一項具體改革的關切程度,是因為司法之于社會的底線意義,國家與社會的現代化轉型,司法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承擔的使命,再怎么評價都不為過,也正因為如此,司法才更應當自強。不僅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而且司法也有責任,用最專業、最公平、最常態的運轉,來看護這個國家和他的國民。
編輯:秦云
關鍵詞:司法改革 司法公正 最高法 司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