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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建國:依法創新解決機制有效化解醫患糾紛
目前,在建立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已成為普遍共識的情況下,有必要對這個辦法做出重大的修改,結合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出現的普遍、突出的問題,注重定位,明確程序,創新手段,立法保障以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實現病有所醫,促進全民醫療事業的發展和提高。
麻建國
為此建議:
一、 明確定位,樹立權威性。
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法規,將調解作為前置程序、必經程序,并確定調解結果的正當性,從根本上樹立調解過程和結果的權威性。
醫療糾紛的調解前置是由其前述的特殊性和醫患兩者地位差異所決定的。強制性地將醫療糾紛歸入由第三方主導的調解也許是目前比較妥善的辦法;調解前置也是避免醫療糾紛久拖不決、惡性發酵后釀成大的不穩定事件的較佳辦法。建議在立法層面可以規定醫療糾紛的調解程序是應當提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從而排除當事人的選擇。
醫療糾紛前置一個樣板是勞動爭議糾紛的前置設計。類似醫療糾紛,勞動糾紛爭議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引發的爭議,也和醫療糾紛爭議一樣具有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專業性強、涉及面廣、影響大的特點。勞動爭議規定了仲裁的前置程序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兼顧了行政部門處理迅捷、發揮專業職能與行政法規配合好、對違反合同行政處罰嚴厲明確,又使得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得到一次合理“過濾”,法院不至于被類似案件所“淹沒”,也取得了對行政決定監督、行使最后救濟手段的效果。
對調解結果正當性的確認也是應該一以貫之的原則。醫療調解書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一旦簽署具有法律效力,應該規定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進行形式上審查排除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顯失公平、重大誤解可撤銷的諸多情形后直接進入執行階段。
二、 設立異地調解和醫療事故鑒定制度,提高醫療事故鑒定的公信度。
在調研中發現,有些由本地醫療鑒定機構出具醫療鑒定雖然專業嚴謹,程序嚴格,結論似乎無可挑剔,但是總是得不到當事人的認可,很大原因就是患者一方對鑒定人員的不信任,認為鑒定人員和院方同屬一個系統,關系千絲萬縷,同行相惜,結論自然值得懷疑。在目前國情下,有必要借鑒人民法院行政審判中的異地審理制度,通過當事人選定或者當地人民調解機構決定異地的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鑒定,建立院方和鑒定機構之間的防火墻,減少患者這方面的困惑。
三、 建立與之配套的法治環境。
其一,出臺醫療糾紛預防處置辦法,將公立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家屬的“私了”納入規范渠道。這樣規定可以避免因鬧而賠情形的發生,將醫療糾紛處理引導向理性處置的軌道,也才能夠將醫療糾紛處理引導到醫院外部。其二,盡快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由于我國存在醫療糾紛處理法律不完善,醫療責任保險業務數據缺乏,保險公司提供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學術界對醫療責任險應該采用自愿投保抑或強制投保等理論問題也爭執不下。但是,醫療責任險有利于化解醫患矛盾,應該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同步推進已經成為一個共識。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致公黨江蘇省委主委)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麻建國 醫療糾紛 調解前置 醫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