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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規范城管執法行為”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滄州市政協副主席何香久:協管員要實名管理公開招聘
城市管理隊伍中的協管員名稱不一,所指都是城市管理執法隊伍中的編制外人員。現實中,由于協管員隊伍定位受限,境遇尷尬,協管越來越多地成為很多事件的擔責者。
隨著城市管理的不斷深化,城市管理協管員隊伍在一個時期內會成為合理的存在。
為此建議:
一、 理順城管用人機制,逐步減少協管員。充分用好現有編制額度,合理調配空余編制,做好兩個優化,即:優化配置,優化調整人員配比系數。對于城市管理相關執法部門職責劃轉綜合執法部門的,要編隨事轉,人隨事移。任用編外人員也應向編辦報批。
二、 堅持源頭治理,規范協管人員招錄工作,促進隊伍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按照“誰聘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城管部門必須嚴把招錄關口,加高入職門檻,嚴防素質低下甚至有劣跡的人進入協管員隊伍。一旦出現問題,對相關責任人必須追究。協管員要實名制管理,實行公開招聘。
三、 抓好教育培訓,努力提高協管隊伍的綜合素質。各級城管部門應該將協管員的培訓納入工作制度,做好入職培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培訓相結合的辦法,使他們提高法律素質和職業素質,同時抓好考核管理,入職協管人員要有試用期,試用期滿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
四、 加強對城市城管執法工作的正能量宣傳。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僑辦副主任蔡建國:完善綜合執法機制
近年來,關于城管的負面新聞頻繁爆出,“暴力執法”、“眼神執法”、“圍觀執法”、“釣魚執法”等和城管有關的名詞不時見諸媒體。造成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城市管理執法機制不完善,城市管理和執法力量分散,難以有效適應新的城市管理形勢。
多年來,上海在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方面持續發力,探索出“大聯勤”、“大聯動”等城市管理模式,推動城市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完善綜合執法機制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對于加強文明執法、緩解和疏導城管矛盾能起到一定作用。
具體有兩點建議:
一、 加強統籌協調,夯實城管機制。這方面可以借鑒上海在城市管理中,提出推進網格化與聯勤聯動融合,建立全市相對規范統一的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體制的做法。強化街道、鄉鎮在城市綜合管理中的統籌協調作用,建立以城管為骨干,公安為保障,市場監管、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執法單位共同參與的聯動工作機制和相對穩定的聯勤隊伍,增強對城市管理頑癥的快速發現和處置能力。
二、 賦予、強化基層的管理權限。一是給街道賦權。賦予街道對區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的人事考核權和征得同意權,強化對街道考評職能部門派出機構結果的應用;二是建立和完善街鎮管理平臺。在街鎮層面,成立城市綜合管理平臺,統一指揮、調度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力量和資源,及時發現、快速處置城市管理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副廳長揭新民:規范城管行政執法程序
現實中,百姓往往認為城管執法行為不規范。這種不規范,集中體現在城管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用兩個方面,而執法程序不規范現象尤為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城管執法部門制度建設不到位;二是城管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程序的認識不到位;三是規范行政執法程序的保障措施不到位。
規范執法程序是規范城管執法行為的一個重要方面。7月以來,呼和浩特市城管執法局開展鄂爾多斯西街市容市貌綜合整治工作。整治前,呼和浩特市城管執法局開展書面告知和宣傳教育,向沿街違法占道商戶發放整治通告,并利用宣傳車在現場不間斷宣講。整治過程中,城管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聽取陳述意見,告知當事人權利,公正做出處罰決定,標準統一、公開透明,贏得經營戶和市民理解與配合。另外,城管、治安警察、交通警察聯合執法,對一些阻撓執法和暴力抗法的商販及時進行打擊。整治后,呼市城管局還設立執法崗,從早七時至晚八時布控值守,防止反彈回潮。這個案例中,堅持宣傳教育先行、規范執法程序、強化執法保障,是集中整治取得良好效果的關鍵。
為此建議:
一、 轉變執法理念。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樹立執法為民的工作理念,推行標準化執法、人性化執法,從思想上轉變“重執法、輕服務”、“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下大力氣糾正執法理念的偏差問題,杜絕違規執法、粗暴執法,樹立城管執法隊伍良好形象。
二、 完善執法制度。在執法辦案方面,應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完善告知、調查取證、自由裁量權基準等制度。在內部管理方面,應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案件審批制度、重大執法決定審核制度等制度,確保執法權力在制度框架內規范運行。
三、 加強執法監督。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監控機制,是減少權力濫用和程序違法的重要環節。進一步強化層級監督和行政監察,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同時健全投訴舉報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執法 城管 城市管理 行政 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