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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規范城管執法行為”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朱孝清:城管執法要強化監督問責
城管執法,既要強化保障,又要強化監督問責,以促其規范、文明、廉潔、高效執法。為此,建議:
一、 明確主管部門,強化層級監督。城管執法缺乏頂層設計和頂層指導、監督,是各地機構設置混亂、工作各行其是的重要原因。因此,明確城管在國家和省級的主管部門,既是加強頂層設計和工作指導的需要,也是強化縱向層級監督、健全行政復議制度、促進工作規范化的需要。
二、 完善法律制度,明確監督依據。制定統一的城管執法法律制度,明確城管執法依據、程序和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建立行政處罰審批制度,除必須當場小額處罰外,其他處罰須經單位領導人批準,重大執法決定要經法制審核和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建立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裁量標準,壓縮自由裁量空間。
三、 實行三個結合,加大監督力度。一是實行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內部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行為備案審查、執法結果公開等制度。外部要完善投訴、舉報的受理、查處、反饋機制,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二是實行專門機構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在城管部門設立督察機構,強化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紀律行為和職務犯罪的監督,強化案件當事人和群眾監督。三是實行監督與問責相結合。對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對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單位、本部門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追究有關領導人責任。
四、 強化科技裝備,增強監督效能。加強數字化城管平臺建設,有條件的要給執法人員配備執法記錄儀,確保執法過程留痕。
全國政協常委、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主義學院院長劉慕仁:城管執法應加強群眾監督
由于城市規模快速擴張,城管執法工作面臨諸多矛盾和問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群眾對城管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另一方面是城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缺乏群眾監督。為此,建議:
一、 組織群眾參與城管執法活動。組織群眾參與城管執法,讓群眾了解城管執法的職責、程序和任務。強化街道的城市管理職能,把城市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基層一線。在社區全面推進網格化、精準化管理,密切城管與群眾關系,提升服務群眾水平。組織城管志愿者、城管監督員、商會組織、公益慈善組織等參與城管執法,特別要組織群眾一起參與難點、焦點問題執法,讓群眾在參與執法過程中了解城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獲得群眾理解和支持,避免將城管“妖魔化”。開展“城管開放日”、“我做一日城管”和城市管理服務進社區、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工地等互動體驗式活動,讓社會各界支持城管工作。
二、 組織群眾監督城管工作。要建立群眾監督城管制度,確保政務公開、陽光執法、公平公正。為群眾提供多種監督渠道,讓群眾能通過電話、微信、短信、郵件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查詢案件的處理結果和各類自由裁量權的規范標準,反映問題,監督投訴處理的進程。建立群眾意見征詢和答復制度,定期深入群眾中征詢對城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不滿的事項列表建檔、逐一排查解決、答復。委托第三方向群眾調查對城管的滿意度,將群眾滿意度納入城管績效評估體系。在廣播電視、網絡和報紙等渠道搭建平臺、開辟欄目,讓群眾對城管存在的現象和問題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王蒀榮:加強城管組織建設
城管組織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頻繁發生的暴力執法事件引起了群眾的不滿,影響了政府公信力。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水平和服務水平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從法律、體制、機制等多方面綜合改革。
為此建議:
一、 加強城管隊伍建設。城管隊伍總體缺乏規范性,這是亂作為、亂罰款、亂用自由裁量權等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建議按照從嚴治隊的原則,借鑒公安隊伍建設的經驗、做法,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強化日常監督檢查,促進城管執法正規化建設。
二、 加大公安保障力度。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大量流動人員涌入城市,加大了城市管理的難度。建議從國家層面,協調公安機關支持城管的體制機制,通過合署辦公、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同時做好對暴力抗法等行為的事中預防、事后懲戒工作。
三、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受法律、體制等影響,地方政府對城管隊伍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導致城管隊伍基礎建設薄弱。建議出臺城管隊伍建設、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等基本標準,引導地方政府加大財政投入,推動城管隊伍全面建設。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執法 城管 城市管理 行政 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