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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黨中央:讓“黃金水道”發揮“黃金”作用
《航道法》立法解決的主要問題及草案完善建議
1. 明確航道管理機構在航道管理中的主體地位及責權范圍
通過出臺《航道法》,明確航道管理機構執法主體資格,由法律授予航道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權,增強航道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航道行政管理的手段。
2. 建立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
在《航道法》建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查制度,建立碼頭、橋梁、攔河閘壩等建筑物的行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還須是在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審批、核準前進行,科學合理地確定項目建設標準、規模、工期等主要技術指標。
3. 妥善處理航道與涉水部門間的關系
航道部門與水利、水電、漁政等其他涉水部門的法律關系還需在《航道法》中進一步梳理和明確。
4. 明確航道建設、運行、養護資金渠道,確保航道建設養護穩定的資金來源
《航道法》應當將航道定性為純公益性基礎設施,明確各級政府投資是航道作為公益性設施建設基礎的資金主要來源。
5. 統籌兼顧,加強水資源綜合利用,形成對航道的事前保護
涉航建筑物在設計階段應考慮通航等綜合需求;航道管理部門需要于航道規劃階段介入。
6. 健全攔河閘壩過船設施的運行管理機制
《航道法》(草案)中要明確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通航標準和規劃同步建設過船、過魚建筑物,并承擔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同時樞紐單位要將過船設施委托航道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調研組成員
楊邦杰全國人大華僑委副主任,致公黨中央副主席
嚴以新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副主任,致公黨中央副主席
彭智敏致公黨湖北省直工委副主委,湖北省社會科學院長江流域經濟研究所所長
黃承鋒重慶交通大學財經學院院長,西部交通與經濟社會發展中心主任
安雪暉清華大學水利系教授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致公黨中央 長江經濟帶建設 “一帶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