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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性質定位及關鍵環節
三、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關鍵環節———著力提高協商的質量
協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基本理念、核心內容和實踐方式。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功能實現程度和作用發揮大小,關鍵取決于協商質量的高低。
一方面,準確把握協商的科學內涵。協商內在要求之一:公共性。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圍繞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涉及億萬群眾的公共利益,由決策方同與決策相聯系并受其影響者之間進行的協商。通過協商,將黨和政府的意志轉化為人民意志,鼓勵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變黨和政府決策,為與人民群眾一起商量辦事,使中國共產黨真正成為推進人民民主的政黨。協商內在要求之二:廣泛性。協商是為人民群眾擴大政治參與、反映意見訴求提供重要的渠道,不是關起門來議事,而是敞開門來聽政。要避免把協商局限于少數政治精英、代表人士之間,使各方面人民群眾都能最大限度地進行政治參與。協商內在要求之三:互動性。所謂互動,就是協商的過程既應該有討論、有說明、有解釋,也應該有質疑、有申辯、有包容,特別是要有妥協。妥協是協商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增進共識的必要方式。協商內在要求之四:共識性。協商的價值和意義,就在于對有分歧、有爭議、無充分把握的問題,通過溝通交流,力求增進共識。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協商的體制機制。要圍繞“誰與誰協商”健全完善。從已有政策文件規定看,政治協商的主體相對明確,主要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各族各界人士。立法協商、行政協商、社會協商等協商形式,雖然已經有了實踐,但尚未形成制度規范,其協商的對象還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或隨意性。需要針對不同協商類型的特點,特別是具體的協商內容,研究確定參與人員范圍、對象和條件,逐步形成制度規范。要圍繞“協商什么”健全完善。2005年和2006年兩個中央5號文件,對兩種類型的政治協商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實踐中主要是結合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要求,進一步豐富和提出新的內容。健全完善協商內容,關鍵在于立法協商、行政協商、社會協商。就當前實踐來看,協商的主導權基本在于黨政機關,普通群眾對于什么問題應該協商缺乏知情權,對于什么問題可以協商缺乏建議權。需要通過制度程序規范,明確哪些問題和內容必須協商、如何協商,怎樣篩選協商議題,如何集中群眾建議,真正做到重大問題讓人民知道,重大決策由人民決定。要圍繞“怎么協商”健全完善。怎么協商是包括意見輸入、意見整合到意見輸出的整個過程。經過長達60多年的實踐,政治協商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但仍存在如何提高效能的問題。立法協商、行政協商、社會協商等,許多還在探索之中,都需要在體制和工作機制上改進完善。
(作者系中央統戰部副秘書長、干部局局長;研究室一處處長)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民主 社會主義 民主制度 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