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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90%高官腐敗案異地審理:防貪腐關系網干擾
【封面故事】審判高官二十年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郭芳 王紅茹 董顯蘋 見習記者 鄒堅貞|北京報道
90%以上高官腐敗案實行異地審理
2001年遼寧“慕馬案”后,高官腐敗案異地審判成為慣例。
實現高官審判公正的第一步正是從異地審判開始的。
劉鐵男受賄案在最高檢偵查終結后,經依法指定管轄,由與其履職經歷及社會人脈網聯系不大的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向廊坊市中院提起公訴。這里曾經審理過最高法原副院長黃松有的貪腐案。
異地審判高官腐敗案件雖尚未制度化,但已形成了司法慣例。
公開信息顯示:內蒙古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審理;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案在吉林延邊中院審理。此外,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案經由最高檢指定山東省檢察院查辦,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經由最高檢指定安徽省檢察院立案偵查;若無例外,兩人將分別在山東和安徽異地受審。
高官腐敗犯罪案件實行異地審判的慣例形成,可追溯至2001年的遼寧“慕馬案”(因遼寧省原副省長慕綏新、沈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涉案而得名)。此前的許多高官腐敗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審判。但中紀委查辦“慕馬案”時,發現馬向東的妻子利用關系網干擾辦案;為排除干擾,中央決定對該案進行異地審判。
此后,高官腐敗案件實行異地審判成為慣例。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對90%以上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
這成為中國司法史上的獨特現象。
著名的刑事法學家、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分析稱,“此舉的目的有二:一是為了排除干擾,以確保腐敗犯罪案件審判的公正;二是消除部分社會公眾對于審判公正的擔憂和誤解,以增強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
依法律規定,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審理的法院,一般在同一地域。當然也有例外,陳良宇案即由最高檢指定吉林省檢察院偵辦,按理應向吉林省某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但最后最高法卻指定了天津市二中院審理。
至今形成的對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貪腐犯罪案件處理的通常程序是:中紀委立案檢查完畢后,將案件移送最高檢,由最高檢指定某一省級檢察院具體辦理,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后,再由最高法指定相應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異地審理。
審理高官的法院有哪些特點
能有效預防和排除貪腐官員關系網的干擾;位于離羈押地較近的重點城市;硬件設施好,業務水平高,辦案經驗豐富。
最高法通常指定的是中級人民法院。異地審判的直接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指定管轄制度,即上級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但這一規定較為原則和籠統,例如,什么樣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轄和異地審判,依據什么樣的原則選擇被指定地等等,均無完善的制度可供執行,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
但從以往被指定的法院看,仍有規律可循。
據趙秉志的觀察,最高法一般在統籌考慮公正審判、司法效率和審理法院有關情況后慎重指定。
趙秉志表示,“一是要有利于公正審判。能有效預防和排除貪腐官員關系網對審判工作的干擾,保證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二是要兼顧司法效率。綜合考慮當事人、證人等參加訴訟的便利性,以及異地偵查、異地羈押、異地起訴等所耗費的司法成本情況,一般選在離羈押地較近的重點城市。三是要考慮審理法院自身的情況。審理法院一般有過高官貪腐案件的審判經驗,審判方面的硬件設施也較好,能保證案件質量和有效防范安全事件的發生。”
因為省部級高官判決后多在秦城監獄服刑,因此北京的法院得到較多的機會。例如,北京市一中院審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杰案、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案、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案等;北京市二中院審理了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案、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案、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案、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案等。
毗鄰北京的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再遠些的山東省等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也常常被指定管轄。除劉鐵男、黃松有在河北省廊坊市中院受審外,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則由河北省衡水市中院審理。而因地緣相近,在倪發科之前,安徽省有兩位原副省長(王懷忠、何閩旭)、一位原省委副書記(王昭耀)均在山東受審。
而無論是被指定查辦案件的檢察院還是被指定審理案件的法院,其查辦高官貪腐案的業務水平及辦案經驗均應在全國位列前茅。
比如去年分別成功完成薄熙來案的審查起訴及審理的山東省檢察院及山東省高院,在查辦高級別官員腐敗案方面,無論是辦案數量還是質量,均位居全國前列。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高官腐敗案異地審理 貪腐關系網 司法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