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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死奸妻者被判無期 冤不冤?
原標題:丈夫當場砍死強暴妻子者溫州法院詳解何以判無期
京華時報訊 近日,浙江溫州當地媒體有關《目睹妻子遭人強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無期》的報道,引起網民的高度關注和熱議。昨天,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本案的案件事實、量刑、裁判文書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案情男子當場砍死施暴者
2006年2月開始,被告人田仁信與妻子羅某在瑞安市塘下鎮金太陽汽車裝修服務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塘下鎮天穎西路后的員工宿舍三樓,與同事張某(被害人)同居一室。
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從外面回到宿舍見房間未開燈,房門緊閉,便爬窗進入,發現張某對羅某進行性侵犯,遂與其發生扭打,后持菜刀砍擊張某頭部、頸部、上肢等部位20余刀致其當場死亡。經鑒定,張某因遭銳器多次砍擊,致使右頸總動脈、頸內靜脈斷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4年9月25日,溫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田仁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焦點 1.被害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強奸?
經查,田仁信與妻子羅某及被害人張某都是工友,3人在員工宿舍的一個房間同住,關系比較密切。案發后,羅某即隨田仁信一起逃離,沒有配合公安機關偵查。案發長達8年之久后,才指證張某強奸自己,但是由于張某已經死亡,現場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相關物證(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跡等)予以證實。雖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見羅某仰躺在床上,張某壓在羅某身上,張某看到自己進來,就從床上下來,并有提褲子的動作,但其供述并不能證實張某的行為就是強奸。根據證據采信規則,本案僅能認定張某曾對羅某實施不法侵害,認定張某已強奸羅某的證據不足。
2. 關于被告人的量刑是否適當
田仁信供述稱,自己看見張某從床上下來并提褲子后,才與張某扭打。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條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張某對羅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為報復而持刀砍擊張某的行為,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本案起因是張某曾對羅某實施不法侵害,張某在主觀上有重大過錯,且田仁信案發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從輕處罰。但是,由于田仁信為報復持刀不計后果砍擊張某20余刀,犯罪手段殘忍,潛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賠償,因此法院在判決時,沒有予以更大幅度從輕處罰,而是依法判處被告人田仁信無期徒刑。
判決后,被告人田仁信認罪服判,沒有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沒有提起抗訴。
編輯:水靈
關鍵詞:砍死奸妻者被判無期 丈夫當場砍死強暴妻子者 強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