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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緩刑期間受賄”這根藤上有多少瓜?
2008年,從化市鰲頭鎮經發辦主任梁偉強在征地過程中受賄1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1年。昨天上午,梁偉強因在原崗位上靠征地斂財4300萬元,再次坐到了被告席上。(5月8日《信息時報》)
實事求是地講,作為“小官巨貪”,梁偉強涉賄數額不是巨大的。吸人眼球的是:小小鎮干部,受賄15萬元被法院判刑后,為何沒丟掉公家飯碗?在這根“官員緩刑期間受賄” 藤上到底還有多少瓜?只有抽絲剝繭,順藤摸瓜,才能還原本象。
首先看看有沒有公檢法“徇私枉法”這根瓜。我國刑法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就算梁偉強有諸多的減輕處罰情節,若無公人暗中幫忙,受賄15萬元的梁偉強怎么可能只領刑有期徒刑2年,而且還是緩刑1年?
其次查查有沒有上級領導“刻意包庇”這根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梁偉強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1年,理應被開除,可他只被降至經發辦副主任,有多少人在“刻意包庇”他,明眼人一想便知。
再次捋捋人事部門“用人失察”這根瓜。梁偉強在經發辦主任位置上以權謀私,大肆受賄被判刑,算得上“有前科”,將這么個“有前科”的人繼續放在經發辦工作,而且主管鰲頭鎮經發辦全面工作,組織人事部門是干什么的?面對如此嚴重的“用人失誤”,難道不需要有人出來擔責?
總之,“官員緩刑期間受賄” 這根藤上一定有許多瓜,如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順藤摸瓜,說不定在找出“蒼蠅”的同時,也能逮出“小老虎”來。
編輯:水靈
關鍵詞:官員 緩刑期間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