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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拆錯了”,該追刑責就得追
江蘇淮安南馬廠鄉村民楊某的3層樓房,竟在大白天被陌生人開著挖掘機拆了。據《揚子晚報》報道,在拆除過程中,其公婆被強行拖到室外,屋中財物也悉數“覆沒”。事發后她到當地派出所報案,警方稱“拆錯了”。
在涉事村民報案后,此案看似進入偵查程序,可警方以“拆錯了”為由,立案只提打人不提強拆的做法,也備受質疑:因為強拆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涉嫌觸犯故意損壞財物罪,按相關司法解釋,“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損壞公私財物”,都應作為刑事立案。而老人被毆打,傷情不重,只能作為治安案件處罰。警方的處置方式,確有避重就輕,甚至枉法之嫌。它讓人懷疑,是想用曖昧的“錯拆”弱化強拆責任。
問題是,就算真的拆錯了,就能不追究刑責嗎?不然。打個比方,有人殺人后說:“我原來想殺甲,卻誤殺了乙”,警方是否會因“殺錯人”不追究相應罪責呢?在此案中,強拆者拖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故意損壞其財產,顯然已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滿足“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這不因“拆錯了”而改變。這么簡單的法理,辦案警方會不知道?
現實中,“拆錯了”一再回響在暴力強拆的現場:如去年8月,宿遷市民陳月華串親戚回來,發現房子沒了,有關方面就解釋“拆錯了”;同年12月,海南樂東老人陳龍的房子,也被“誤拆”……在這些案件中,強拆者無一例外地都沒受到刑責追究。
沒有拆遷告知書,不容分說,事后來一句“拆錯了”,這盡顯對法律的輕蔑。如果說,“拆錯了”已顯荒誕,那事后處置上的“將錯就錯”,更讓人質疑。也難怪有人猜疑,在這起強拆事件中,有關部門難逃罪責,所以才給強拆者“背書”。這不是多慮:前不久的平度“守地農民”被縱火案,就爆出開發商雇傭的“痞子”長期騷擾、毆打村民的亂象,在該案中,是否也有類似劇情?
強拆就是強拆,不能在“拆錯了”中輕佻爛尾。就算真是“拆錯了”,也無礙刑責追究。而實質上,執法者的輕縱,有時比違法者的猖狂更可怕。(徐明軒)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強拆 刑責 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