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代言人 焦海洋 圖
昨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對涉藥、涉醫、涉煙、涉酒廣告和廣告代言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新增的這一條款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大河報》 12月23日)
編輯:曾珂
關鍵詞:未成年人 廣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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