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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難點痛點堵點 依法嚴懲文物犯罪
人民法院要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論述精神,持續加大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力度,忠誠服務保護文化遺產安全工作大局。
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辦案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回應,以更好地指導辦案實踐,依法嚴懲文物犯罪。
“保護文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文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推動全黨全社會形成敬畏傳統文化、傳承中華文明、守護歷史文脈的強大合力。文物犯罪嚴重影響文物安全,我國對文物犯罪一貫堅持依法從嚴懲治的立場。例如,2015年,“兩高”聯合出臺《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兩高”與國家文物局、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
近年來,我國文物安全形勢嚴峻,文物犯罪呈現出新形勢新特點,犯罪團伙專業化、智能化趨勢明顯,“探、掘、盜、銷、走私”一條龍的犯罪產業鏈日趨成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辦理文物犯罪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著法律適用不明確、不規范等難點、痛點、堵點,此次《意見》對前述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范,為有關部門嚴懲文物犯罪、保護文物安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人民法院要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論述精神,全面落實《意見》要求,并用其引領實踐、指導實踐、推動實踐,持續加大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力度,忠誠服務保護文化遺產安全工作大局。
疏通堵點。針對司法實踐中對于盜掘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的定性存在認識分歧的問題,人民法院要根據《意見》規定,將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意見》還明確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未遂的認定,司法實踐中要區分情況處理,對于以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盜掘目標等3類盜掘未遂案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愈痛點。當前,我國豐富的文物資源中包含的不可移動文物達76萬余處。對于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未遂的犯罪行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行為人采用破壞性手段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局部進行盜竊未遂后逃脫法律制裁,不利于保護文物安全。對此,人民法院要根據《意見》規定,對于“以被確定為市、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整體為盜竊目標” “造成市、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本體損毀”等5類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攻克難點。當前活躍的地下文物交易涉及的相關罪名主要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倒賣文物罪等。其中,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及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為目的”等主觀要素的判斷是實踐中的難點。人民法院要落實《意見》要求,對是否“明知”,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實施盜掘、盜竊、倒賣文物等犯罪行為人的關系,獲利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其中對于“采用黑話、暗語等方式進行聯絡交易”等4種情形,行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如無相反證據,可以認定其“明知”。關于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為目的”,則要結合行為人的從業經歷、認知能力、違法犯罪記錄、供述情況等進行審查判斷,作出精準認定。
“史者,所以明夫治天下之道也。”各級法院一方面要加強與檢察院、公安機關、文物行政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持續開展專案攻堅,強化協同作戰能力,健全完善長效機制,另一方面要通過司法宣傳增強廣大群眾文物保護意識,加大文物犯罪線索舉報力度,共同構筑守護國家文物安全的法治屏障。
編輯:馬嘉悅
關鍵詞:文物 犯罪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