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償還的夫妻共同債務,離婚的男女雙方仍應以其財產承擔償還責任。法律將這種責任界定為連帶清償責任,即債權人有權利請求離婚男女中的任何一方承擔超過其應當承擔份額的債務償還責任,該方不能拒絕承擔。但承擔了超過其應當償還數額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追償的數額為實際償還數額與應當償還數額之差。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承擔 債務 離婚 夫妻 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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