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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委員熱議家庭關系
甲委員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義務。民法典明確規定,子女有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經濟困難時有權利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包括日常生活費也包括基本醫療支出。贍養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
乙委員 當今農村的經濟條件越來越好,政府養老政策也比較健全,但在農村地區,贍養糾紛仍時有發生。一些農村地區仍有“兒子養老”的老觀念存在。認為女兒、女婿為外姓人,可以不承擔養老義務,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錯誤認識,女兒并不會因為出嫁就不需要贍養自己的父母。也有一些子女為贍養義務附加條件,如將贍養和分家產等問題聯系在一起,分不到父母財產的子女即不履行贍養義務,這同樣是錯誤的認識。贍養是法定的義務,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其應該盡的贍養義務。 |
丙委員 通過學習民法典,懂得了未成年子女有獨立財產權。這提醒我們:第一,買房子寫子女名字要慎重,因為這樣做,會構成子女的獨立財產,父母不能隨意處置;第二,處置子女財產時,只能為了子女的利益,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就會構成對子女財產的侵權;第三,接受未成年人財產的一方,也要注意,比如接受以未成年子女財產進行抵押的抵押權人,這種抵押可能無效,抵押權人的權利未必受到法律的保護。 |
丁委員 父母和子女其實都是有獨立人格的人,當然應該有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但這一點很多父母可能并沒有認識到。買房子時寫上孩子的名字,抵押房子時也不征求孩子的意見,總認為這是我們的,和孩子沒有關系,這種想法要不得。在法律上,給了孩子的東西就應該屬于孩子,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父母不能隨意處理。 |
戊委員 沒錯。最近就有一個案例,孩子過年得到1萬元的壓歲錢,父母都認為應該是自己的而鬧得不可開交,還到法院起訴,都要求保管孩子的1萬元壓歲錢。最后法院判決父母各自保管50%。這個案例,可以教育我們如何正確理解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法院判決各50%,是基于父母同為子女監護人,不能協商時判決各保管50%,是要求父母共同承擔監護人責任。如果父母認為這是法院判給自己的錢,就大錯特錯,這筆代管的錢以后要只多不少地歸還給子女。 |
己委員 近幾年司法審判實踐中冒出來不少與試管嬰兒、冷凍胚胎相關的案例,比如:全國首例失怙代孕龍鳳胎監護權案、妻子為紀念亡夫起訴要求植入冷凍胚胎生育案、無錫人體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等等。目前,我國對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人工授精的法律規范等基本處于空白狀態,現實中已經出現了實實在在的需求,應該在民法典實施過程中,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方式加以明確。 |
庚委員 的確如此,體外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到底是物體還是人體,能否像一般物一樣可以任意轉讓或繼承?或是民事主體可以享有法律上的民事權利?體外受精生育的孩子如何界定與供精供卵者的法律關系,是否可以類推父母子女關系?這些都是亟待研究和解決的法律問題,國家應該面對。 |
辛委員 近年來,因夫妻一方患病導致夫妻感情淡化,或因意外事故導致婚姻難以維系時,一方離家不離婚以及一方堅決離婚、不盡扶養義務,另一方堅決不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婚內扶養案件在婚姻家庭糾紛中也愈來愈多。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這個需要加強普法宣傳。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子女 義務 父母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