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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教育懲戒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科技日報訊 解決老師不敢管、不愿管、不會管學生這一突出問題的規則來了。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正式印發《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指出,制定《規則》是確權、也是限權,將法律規定的學校、教師的教育權進一步細化,對法律禁止的體罰等教師不當管理行為劃出紅線,推動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規則》將教育懲戒的實施范圍限定在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規則》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它讓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更加具體化,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不服從,指學生主觀不完成其基本的學習任務,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學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擾亂秩序,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即學生的個體行為已經在一定范圍產生了不良影響;行為失范,主要指吸煙、飲酒以及其他違反學生守則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指學生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侵犯權益,指學生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規則》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后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游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編輯:陳姝延
關鍵詞:教育 懲戒 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