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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兩名“廳官”因職務犯罪一審獲刑
新華社呼和浩特4月23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分別對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自治區水利廳黨組原書記、廳長付萬惠職務犯罪案一審宣判。
判決被告人王鳳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8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90萬元。對王鳳山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被告人付萬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3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300萬元。對付萬惠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職務犯罪 一審 判處 內蒙古 兩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