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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公眾知情權,該不該交出個人隱私?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在防控工作中,一些患者的個人信息被披露 為了公眾知情權,該不該交出個人隱私?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在防控工作中,一些患者的個人信息被披露
為了公眾知情權,該不該交出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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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的當下,政府有關部門有責任及時發布相關疫情信息。同時,全國范圍內也發生了多起涉疫情個人信息泄露事件。一方面要保障公眾知情權,另一方面個人隱私權不可漠視。這要求執法部門在具體執法中掌握好“度”。
武漢因疫情暴發封城后不久,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熊超接到了兩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的咨詢電話。“患病以后,他們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手機號碼等等,沒有任何遮擋,都被傳播在網上。”熊超說,“他們感到隱私權被侵犯了,但又不知該如何維權。”
疫情防控的當下,有關部門每天都及時發布疫情信息,方便公眾知曉周圍環境是否存在感染風險,掌握確診或疑似人群行動軌跡,做好防范。不過,涉疫情個人信息泄露事件也隨之出現,一些患者甚至因此受到歧視、騷擾和謾罵。抗疫期間,一方面要保障公眾知情權,另一方面個人隱私權也不能漠視。這二者如何平衡?《工人日報》記者進行了采訪。
一問 誰可以收集和發布個人信息?
疫情發生初期,熊超曾在不同的微信群里,看到患者的詳細個人信息被隨意傳播,甚至包括其個人照片和工作單位,“感覺被扒光了”。
“現在一些小區物業、商超都要求登記姓名、電話、住址,有的甚至要登記身份證號。”不少網友表示,不登記,會被認為不配合防控;登記,又覺得個人信息“交”得太輕易。
事實上,疫情防控期間,究竟誰有權收集和公布公民個人信息,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規定,有權收集發布公民信息的主體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被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還有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其他主體不得擅自采集和公布公民個人信息。”熊超說。
針對一些小區物業等社區服務組織要求登記個人信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旭對記者表示,不能強制要求提供,而要以個人自愿作為前提。
“社區不是執法主體。如果有關政府機構授權,應視為委托,不能以社區自己的名義去收集和發布個人信息。”王旭說。
杭州市律師協會互聯網信息專業委員會主任吳旭華也表示:“特殊時期,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不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但是其余主體,包括各類用人單位、小區物業居委會、交通運輸部門等,在收集個人信息時,必須向被收集主體明示收集使用目的,并取得其同意。”
記者發現,目前多地已有因隨意公布、泄露個人信息被處罰的案例。例如,2月19日,山西晉城的史某某將包含有患者及密切接觸者相關個人信息的報告發至該村微信群,造成32名密切接觸者的個人信息被泄露。史某某被依法處以治安處罰。
二問 “交”出隱私的范圍在哪?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特殊時期,公民有義務配合有關單位和機構接受調查、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不得以個人隱私為由拒絕提供。”熊超說,“同時,傳染病防治法也規定,在收集信息過程中不能泄露有關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
1月28日,湖南益陽廣電家園等居民住宅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出現《關于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電子版內容及截圖,內容涉及市民章某及其親屬等11人的個人隱私信息。經查,系益陽赫山區衛生健康局副局長舒某通過微信轉發造成。舒某被予以黨紀立案調查。
“有權收集信息不代表能夠隨意公開。”王旭指出,“要有法定的正當目的和正當程序,在合法的范圍內做到信息公開和使用。”
具體哪些信息可以收集?王旭指出:“這些信息應是與防疫直接相關的信息,必須與防疫這一目的有緊密關聯度。”
2月6日,北京發布新發病例活動過的小區或場所,其中涉及北京市7個行政區、18個小區或場所。“公布行動軌跡,可以幫助公民知曉周圍環境,有效防范。”王旭說,“但是身份證號碼、姓名、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甚至門牌號等信息,不能證明其跟疫情防控有直接緊密聯系。”
記者注意到,當前,天津、廣西、云南等地一些街道實行掃碼出入。居民個人需掃碼二維碼,進入小程序,進行驗證注冊。
“注冊、掃碼過程中收集個人信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吳旭華解釋,“在收集過程中應當詳細全面告知收集個人信息的用途、保存、使用方式等等。因為疫情原因,收集個人信息過程中在某些環節上可能稍顯欠缺,后續有必要就此次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存儲和利用做補救工作,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采取相應措施,全面保護個人信息。”
“在此過程中非常重要一點是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吳旭華提醒,“很有必要對已經采集的個人信息采取技術保密措施或者脫敏,以防止被不法分子竊取并利用。”
三問 隱私權和知情權如何平衡?
記者了解到,目前已有多地將公布感染患者小區名字作為疫情防控措施。有的地方公布病患信息,甚至細化到了樓房單元以及門牌號。還有業主以知情權為由,要求物業公布湖北人信息,被物業拒絕。
公共衛生緊急事件背景下,是否意味著個人隱私權要作出一定讓渡?
“非常時期,對個人隱私權作出一定限制,在我國和其他國家都能找到法律依據。”王旭同時指出,“這種限制不是無邊無際的,不能減損公民的核心價值,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讓公民成為‘透明人’,甚至因此受到不應有的負面評價。”
對于處理突發公共事件時,個人隱私權和公民知情權如何平衡,王旭對記者表示,“這需要執法部門在具體執法中掌握好‘度’,公布信息的范圍必須以直接服務防疫為目的。”
記者注意到,當前各地權威部門發布的疫情信息中,對患者的行動軌跡進行了及時公開的同時,對個人敏感信息部分做了一定程度的模糊。受訪法律人士認為,這相比疫情暴發初期許多患者信息遭遇“裸奔”,已做到了很好的規范。
2月24日,司法部發布意見,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盡量最小程度地減損公民權益。
對此,王旭建議,可多出一些這種具體的指導性意見。“目前立法和基本制度設計都有,關鍵在于地方尤其是基層在具體執法時,要結合本身實際情況,在法治精神下規范執法。”王旭說。(記者 盧越)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信息 疫情 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