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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保障"法律之治"走向"良法善治"

2019年11月01日 12:17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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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印發了《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9〕151號,以下簡稱《紀要》),對新形勢下如何依法有效治理“醉駕”進行了創新探索,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該紀要核心要點如下:(一)規定了血液酒精濃度為100mg/100ml以下的,公安機關可自行處理。(二)明確規定了8種不得緩刑的醉駕情節。(三)醉酒駕駛汽車,無所列8 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所列8 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四)規定了緩刑、不起訴或者免刑、不移送審查起訴的具體適用條件。浙江政法機關的這些新思路、新舉措,突出對犯罪行為進行具體區分,對于嚴重的犯罪行為從嚴打擊,對于輕微犯罪行為從寬處理,體現了罪刑相當、罰當其罪、科學施刑的刑罰要求,彰顯了法治精神,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示范意義。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就是說法律的懲罰要符合社會現實形勢的需要,輕重合宜;一味重責、重典,是為“惡法”。“醉駕入刑”已長達7年有余,雖然獲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是由于存在著定罪和量刑“一刀切”的情況,近年來使得“醉駕”案件數量躍居我國刑事犯罪案件第一。是否一旦有了醉駕的行為就需要被刑事立案起訴,以及量刑的幅度如何裁定,都值得引人深思。

一、 “醉駕入刑”的來源

“醉駕入刑”第一案為“孫偉銘醉駕案”,被告孫偉銘于2008年12月14日中午飲酒,并于下午五點左右先后與4輛機動車撞擊,造成了嚴重傷亡后果。孫偉銘案的判決結果在法學界引發醉駕入刑的大討論。此案及同類案件同時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響應民意,同時遏制“醉駕”引起交通事故的情況繼續惡化, 2011年“醉駕”被納入了刑法處罰的范圍,只要達到了“醉駕”標準,一律按照刑事犯罪立案。誠然,“醉駕入刑”后,“醉駕”的情況稍有緩和。但是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醉駕入刑”后,由“酒駕”“醉駕”引起的交通事故數量雖然呈現出了下降趨勢,但總量仍然不小。僅僅在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與此同時,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由此可見,“醉駕入刑”雖然起到了一定遏制酒后駕駛的情況,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也不是遏制酒的唯一辦法。

二、 “醉駕入刑”所帶來的影響

根據筆者對于江蘇蘇州“醉駕”案例的調研,極大部分的“醉駕”案件,“醉駕”者在被交警檢測出血液酒精濃度大80mg/100ml時,即使情節輕微,尚未造成任何嚴重后果,并且大都主動配合警方檢查,認罪認罰態度良好,但大多數都被公安機關以“醉駕”為由立案,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處以在1~6個月內拘役刑期。蘇州地區法院針對“醉駕”的量刑少有緩刑、不訴。但是因為國內尚無統一的量刑標準,全國各地針對“醉駕”的量刑輕重以及是否適用緩刑、不訴,都存在著不同的情形。因此,在全國大面積范圍內開始出現了“醉駕”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極大的損害了司法公信力。“醉駕入刑”“一刀切”的立法和執法模式,在執行初期得到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但是隨著執行時間的推移,其弊端逐漸顯露出來。

從“醉駕”的量刑幅度來看,規定其最高刑為6個月拘役,可適用緩刑。雖說這是一種很輕的刑罰處罰,但都是一律按照刑事犯罪來處理,對個體或者家庭產生太大的影響,長久來看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性。

三、 “醉駕入刑”的必要性反思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除了要觀察客觀條件,還要觀察他的主觀惡意大小。絕大部分“醉駕”者,其行為雖然構成了“醉駕”,但是大多數主觀上并沒有犯罪的故意,大都認罪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警方臨檢,也沒有造成傷亡事故等嚴重后果。同時,也有不少“醉駕”者,個人身體素質差異,其雖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到了80mg/100ml的入罪標準,但是對于其本人而言,可能并未造成任何“醉酒”的表現,其意識和行為仍然同正常人無異,如果其認罪態度良好,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那么直接“一刀切”的將其定罪為危險駕駛罪并判處拘役,是否過于嚴重呢?當然,我們要說明的是,不是入刑不對,而是要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但書”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醉駕”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也一律入刑,本質上就是一種輕罪重罰。本質上刑法作為采取國家強制力來調整法律關系的部門法,應當放在最后一個層次來適用,“醉駕”的懲罰也可以通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法規以及修正有關細則來予以規制。

四、 “醉駕入刑”的完善及對策

我們不能否認“醉駕入刑”以后所取得的效果,由于“醉駕入刑”以后,因“醉駕”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和受傷人數都有了一定比例的下降。但也不得不正視危險駕駛案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長。筆者在此提供幾個解決思路:

(一)完善預防和查處機制。可以通過網絡信息手段做到對駕駛員的信息預防提醒,與網絡宣傳和信息部門合作,加大宣傳警示力度,同時在各種餐飲娛樂場所加大警示力度。也可以通過微信、短信通過交管部門大數據點對點的對駕駛員進行提示提醒,做到將“醉駕”遏制在萌芽狀態;同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畢竟“醉駕入刑”不是目的,預防“醉駕”才是根本。

(二)給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醉駕入刑”存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并不意味著所有“醉駕”都需要運用“刑法”來進行處罰。此時就需要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運用起自己的自由裁量權。正如浙江省《紀要》中陳述的那樣,在一定幅度和情形以內,給予原諒和司法救濟的空間,這樣既保證了司法的權威性,又防止“一刀切”的局面。

(三)定罪量刑時應當受到寬嚴相濟形勢政策的影響。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要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為遵循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正如浙江省出臺的該份《紀要》所述,對于那些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醉駕”初犯,各地政法機關是否可以參照浙江出臺統一的細則。筆者認為“醉駕入刑”有必要,但浙江出臺的該份《紀要》有其借鑒價值,因為只有切實做到依法施刑、科學施刑,才能更好地保障"法律之治"走向"良法善治"。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醉駕 醉駕入刑 法律 緩刑 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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