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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疑似職業病”該向誰報告
河北省邯鄲市衛生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張永偉
【問題】
近日,因在工作中涉及到職業健康檢查的事宜,碰到了一點疑問。
《職業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而在2019年修正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沒有修正前,這部分內容是在原件第16條中,即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我的疑問是,《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會不會有不一致的地方?在醫療工作中或者是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除了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是否需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某職工醫院職工
【答復】
你的問題是你認為現行的《職業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和國家衛生健康委2019年2月28日修訂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不一致,導致執行中的困惑。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作為《職業病防治法》的下位法,是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而制定的,其內容和上位法《職業病防治法》應保持一致,如其內容不一致或產生沖突,就會破壞法律的統一性,也會導致執行過程的混亂。你因此而產生的疑慮和困惑是可以理解的。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該條規定了兩方面內容,一是將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情況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二是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發現的疑似職業病。
《職業病防治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第55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兩相對比可以看出,《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8條是在綜合《職業病防治法》第50條和第55條基礎上制定的,其內容和上位法《職業病防治法》不存在沖突,兩者的規定是一致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疑似職業病”,除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勞動者本人有權知道自己是否受到職業損害,是否患有職業病,患有何種職業病。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以確保勞動者知情權得到實現,便于勞動者及時確診,及時治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安排疑似病人進一步確診并提供相關費用。
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依法報告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的義務,這主要是國家宏觀管理和信息統計的需要。報告內容為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姓名、工作單位、工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患何種職業病及診斷信息等情況。依法應向哪些部門報告呢?這又分兩種情況:一是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二是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報告。目前全國疾控系統建立了網絡報告系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還要將體檢信息和發現的疑似職業病進行網絡直報。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職業病 報告 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