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解讀 解讀
最高法負責人就《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2018年1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義十分重大。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兑庖姟分饕獌热蒹w現在設立國際商事審判機構、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以及構建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人民法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思想,近年來開展了大量工作,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協調各相關單位,全面落實《意見》提出的部署和要求。
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意見》,請談一談《意見》出臺的具體背景和意義?
答:首先,出臺《意見》是積極保障和促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需要?!耙粠б宦贰苯ㄔO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倡議和推動的?!耙粠б宦贰笔呛霌P古代絲綢之路精神的合作共贏之路,也是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創新實踐之路。截至目前,“一帶一路”倡議已經得到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積極響應,有力推動了世界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便利化。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帶一路”建設順利推進必不可少的要素?!兑庖姟窙Q定設立符合“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國情特點并被廣泛接受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是營造“一帶一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助于增進“一帶一路”參與國的法治認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行穩致遠。
其次,出臺《意見》是公正、專業、高效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需要。隨著“一帶一路”基礎設施聯通、貿易暢通和資金融通的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國際貿易、國際工程承包、國際物流等跨境商事糾紛不斷增加。2013年至2017年5年間各級人民法院共審執結涉外民商事案件20余萬件,較過去5年增長一倍以上。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提高司法水平,增強司法透明度,中外當事人對我國司法環境以及投資保護水平的信任度不斷提高。但與此同時,涉外商事訴訟中仍不同程度存在涉外文書送達周期長、跨境調查取證難、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程序繁瑣、部分法官專業能力不足、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此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在國際商事爭議領域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涉外法律服務水平與我國經濟社會的開放與發展速度不相匹配。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為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方案。
第三,出臺《意見》是新時代加強國際法治合作的需要。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與世界各國開展司法交流合作,是推動國際法治發展的時代潮流。在經濟全球化大潮中,各國為了應對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需求,紛紛建立國際商事法庭。例如阿聯酋于2004年設立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于2015年設立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哈薩克斯坦、荷蘭等國也相繼通過立法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當前,中國正在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倡導發展開放型世界經濟,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領域需要加強國際法治合作,凝聚各方合力?!兑庖姟返某雠_,彰顯了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治理、維護國際經貿秩序的立場和決心。
出臺《意見》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有利于形成一套公平公正、專業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兑庖姟吠ㄟ^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積極培育并完善國際商事訴訟和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能夠更好解決國際商事糾紛,切實滿足中外當事人多元糾紛解決需求。《意見》充分尊重當事人協議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權利,為當事人拓寬了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途徑,并不改變現行國際條約規定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
第二,有利于持續優化“一帶一路”法治化營商環境?!耙粠б宦贰苯ㄔO涉及大量跨國商事活動,需要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并實現合理預期。《意見》通過頂層設計,創新理念,深化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體系化方案,將優秀司法力量充實到國際商事法庭,吸引優質專家資源參與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必將極大提升中國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涉外法律服務水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三,有利于打造國際法治合作新平臺。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全力維護多邊貿易體制主渠道地位,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不斷為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方案?!兑庖姟诽岢鲈O立國際商事法庭,首倡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倡導“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的法律專家參與糾紛解決,使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凸現國際化、中立化和專業化特征,為國際法治提供了新型合作平臺,將成為全球法治建設一道新的亮麗風景。一方面,來自“一帶一路”不同參與國家和地區的頂尖專家將各施所長,充分發揮優勢和潛力,尋求超越國界的最佳爭議解決方案。另一方面,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以國際規則為基礎,有序規范商事交易行為,對于促進國際商法的協調與融合、減少法律沖突、便利法院民商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跨境執行、增進國際合作與互信、推動國際商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與進步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國際 商事 解決 一帶一路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