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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促進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保護事業,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為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聯系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根據具體情況,積極主動地開展人民外交活動,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根據統一戰線組織的特點進行關于中國近代以來文史資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加強同地方委員會的聯系,溝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研究地方委員會帶共同性的問題。
第二章 組織總則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系和地方委員會對下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設若干界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
第二十三條 凡贊成本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參加地方委員會者,由各級地方委員會按照本條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的決議,下級地方委員會對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全地區性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第二十七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的權利,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
第二十八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聲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資格。
受警告處分或撤銷參加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復議。
第三章 委員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廉潔自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經相關程序后,須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經相關程序后,須由各級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當依照本章程積極履行職責,認真行使權利。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系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當正確處理個人職業活動與履行職責的關系,不得利用委員身份牟取個人、小團體和特定關系人的利益。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當加強委員履職管理,建立委員履職檔案,采取適當方式通報履職情況。
第三十七條 對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給予組織處理、處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在身份上弄虛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繼續提名為委員人選。
編輯:曾珂
關鍵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