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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非法同居”開除是僭越法律底線
男女交往不當會被錄像,還會被警告,走廊不能說話?3月20日,黑龍江齊齊哈爾工程學院學生對媒體表示,學校正對男女生交往等行為進行嚴查,一旦發現男女生不當交往,如牽手等過于親密的舉動,將扣除相應學分并進行通報。據該校官網公布的《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對“違反大學生行為準則”有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在校期間非法同居或發生性關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在校期間非法同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這樣的大學生違紀處分規定,顯然不能不給人一種恍如隔世的隔膜感。早在2003年最高法發布的相關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就明確規定,除非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也就是說,只要不涉及重婚問題,成年男女之間的同居關系,其實根本無所謂非法不非法,實屬于一種“法無禁止即自由”范疇的公民自由和權利。事實上,正是鑒于這種同居關系的自由和權利性質,教育部2004年修訂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才廢除了此前曾長期存在的“在校大學生結婚就退學”的“禁婚令”,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生育。(張貴峰)
高校有權開除違規大學生的學籍,這一點毫無疑問,但這樣做的前提是依法。高校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開除大學生的學籍?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明確規定,但并不包括在校期間同居或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換言之,高校開除同居或發生性關系的大學生,并不合法。從法律角度說,高校規定大學生同居或發生性關系就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這實質上是剝奪了大學生作為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自由戀愛、結婚的權利,屬于違法行為,相關高校應當立即糾正。管理大學生必須回歸到法律軌道上來。(張立美)
大學生要有大學生的樣子,高校制訂相應的行為準則,必要性不言而喻,也是構建校園文明秩序的必然要求。但管理范疇、界限、方式、尺度等也得規范、適度,不然同樣可能導致秩序失范。比如,校園內可謂處處都是公共場所,但情侶于晚上在某個并不顯眼的角落牽個手或者摟抱一下,算不算過分、不文明?是不是該興師動眾去“盯梢”“捉拿”?這無疑有很大的商榷余地。(范子軍)
這邊是高校禁止男女生交往,那邊有高校特意開設戀愛課,教大學生們談戀愛。在大學生談戀愛問題上,一個是禁止,另一個是引導,誰的做法可取,不言而喻。高校禁止男女生交往,其初衷肯定是要讓大學生們專心學習,別因談戀愛影響學習。雖然出發點不錯,但也不能不顧學生的生理與心理需求,侵犯學生的權利。否則,就會顯得太霸道、太不人性化,對大學生缺乏應有的人性化關懷,自然為人詬病。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大學生 開除 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