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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十四)中央統戰部統一管理宗教工作。為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統籌統戰和宗教等資源力量,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將國家宗教事務局并入中央統戰部。中央統戰部對外保留國家宗教事務局牌子。
調整后,中央統戰部在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政策,研究擬訂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實,統籌協調宗教工作,依法管理宗教行政事務,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等。
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家宗教事務局。
(十五)中央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為加強黨對海外統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加廣泛地團結聯系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更好發揮群眾團體作用,將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并入中央統戰部。中央統戰部對外保留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牌子。
調整后,中央統戰部在僑務方面的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海外統戰工作,管理僑務行政事務,負責擬訂僑務工作政策和規劃,調查研究國內外僑情和僑務工作情況,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涉僑工作,聯系香港、澳門和海外有關社團及代表人士,指導推動涉僑宣傳、文化交流和華文教育工作等。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歸中國僑聯行使,發揮中國僑聯作為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梁紐帶作用。
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十六)優化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職責。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安全和利益,將國家計算機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調整為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仍負責協調電信網、互聯網、專用通信網的建設,組織、指導通信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對國家計算機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基礎設施建設、技術創新提供保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的通信管理局管理體制、主要職責、人員編制維持不變。
(十七)不再設立中央維護海洋權益工作領導小組。為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更好統籌外交外事與涉海部門的資源和力量,將維護海洋權益工作納入中央外事工作全局中統一謀劃、統一部署,不再設立中央維護海洋權益工作領導小組,有關職責交由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承擔,在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內設維護海洋權益工作辦公室。
調整后,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在維護海洋權益方面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各有關方面落實黨中央關于維護海洋權益的決策部署,收集匯總和分析研判涉及國家海洋權益的情報信息,協調應對緊急突發事態,組織研究維護海洋權益重大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等。
(十八)不再設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為加強黨對政法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的統籌協調,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不再設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承擔。
調整后,中央政法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和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匯總掌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動態,協調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研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策建議等。
(十九)不再設立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為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統籌協調政法機關資源力量,強化維穩工作的系統性,推進平安中國建設,不再設立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承擔。
調整后,中央政法委員會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政法機關等部門處理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協調應對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動態,預防、化解影響穩定的社會矛盾和風險等。
(二十)將中央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劃歸中央政法委員會、公安部。為更好統籌協調執政安全和社會穩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協同參與的防范治理邪教工作機制,發揮政法部門職能作用,提高組織、協調、執行能力,形成工作合力和常態化工作機制,將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職責交由中央政法委員會、公安部承擔。
調整后,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協調指導各相關部門做好反邪教工作,分析研判有關情況信息并向黨中央提出政策建議,協調處置重大突發性事件等。公安部在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收集邪教組織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治安的情況并進行分析研判,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等。
二、 深化全國人大機構改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適應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完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職能作用。
(二十一)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為適應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需要,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領域法律制度建設,整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研究、擬訂、審議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民政事務、群團組織、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有關議案、法律草案,開展有關調查研究,開展有關執法檢查等。
(二十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為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需要,促進國家監察工作順利開展,將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在原有工作職責基礎上,增加配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善國家監察制度體系、推動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機統一方面的職責。
(二十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為弘揚憲法精神,增強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