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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2017年02月25日 07:13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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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

第三章 職責

第四章 標志與名稱

第五章 財產與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和規范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并繳納會費的,可以自愿參加中國紅十字會。

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通過申請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團體會員。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

國家支持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中國批準或者加入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 全國建立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對外代表中國紅十字會。

縣級以上地方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全國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受監事會監督。

第九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聘請。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三)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四)組織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六)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七)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

第四章 標志與名稱

第十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

紅十字標志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

紅十字標志的保護使用,是標示在戰爭、武裝沖突中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員和設備、設施。其使用辦法,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紅十字標志的標明使用,是標示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其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武裝力量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紅十字標志,應當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

編輯: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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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紅十字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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