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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民法院庭審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人民網北京2月22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法日前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規定》指出,庭審錄音錄像應當自宣布開庭時開始,至閉庭時結束。除休庭、公開庭審中的不公開舉證質證活動、不宜錄制的調解活動外,庭審錄音錄像不得人為中斷。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對錄音錄像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等情況進行記錄并附卷。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疊加同步錄制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和完整。
《規定》明確,因設備故障或技術原因導致錄音錄像不真實、不完整的,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核簽字后附卷。人民法院應當使用專門設備在線或離線存儲、備份庭審錄音錄像。因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錄音錄像,應當一并存儲。
《規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規范庭審活動,提高庭審效率,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內配備固定或者移動的錄音錄像設備。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裝使用智能語音識別同步轉換文字系統。
第三條庭審錄音錄像應當自宣布開庭時開始,至閉庭時結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審錄音錄像不得人為中斷:
(一)休庭;
(二)公開庭審中的不公開舉證、質證活動;
(三)不宜錄制的調解活動。
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對錄音錄像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等情況進行記錄并附卷。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疊加同步錄制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和完整。
因設備故障或技術原因導致錄音錄像不真實、不完整的,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核簽字后附卷。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錄音 錄像 庭審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