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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執行年齡降至14周歲 專家:值得商榷
四是可能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防治產生負面影響。非監禁化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主要走向和重大成果。犯罪學常識也一直強調避免過早將違法未成年人尤其是社會危害性尚較低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未成年人投入監禁機構,因為這會帶來強烈的標簽效應和染缸效應,破壞青春期未成年人行為的自愈規律,制造更多和更嚴重的犯罪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治安拘留不執行制度后,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總體顯著向好,未成年人犯罪嚴重化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其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從2005年的9.81%逐步降低到2016年的2.93%。盡管尚無嚴謹實證研究證明兩者之間的關聯性,但是盡量避免將輕微罪錯未成年人投入監禁機構、避免短期羈押,是國際社會公認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經驗。
五是這一修改缺乏實證研究與數據的支持。
我國目前的確存在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一放了之”和“一罰了之”的弊端,對這一群體的違法犯罪缺乏必要且科學有效的干預措施。這一問題的存在屬于頂層設計缺失造成的制度性缺陷,非《治安管理處罰法》單部法律的“應激修訂”簡單動用拘留這一最為嚴厲行政處罰措施所能彌補與修正。作為處理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行為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之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也要同時考慮與其他相關未成年人法律的協調。
作為一種理性和慎重的選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此次修訂宜繼續保留原有關于未成年人適用行政拘留的年齡規定,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繼續限定為已滿十六周歲,同時應考慮清晰《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未成年人法律體系中的角色。
當然,《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也應當對處置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相關的重大及原則性問題作出必要的規定。建議除了繼續維持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不予執行的條款,宜對重大的原則性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強化監護人的法律責任,以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治安管理處罰法》宜吸收近些年來我國司法實踐中探索的親職教育經驗,通過明確強制親職教育的法律地位、監護人不履行親職教育職責的法律責任等方式,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此外,涉及未成年人條款要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相匹配,并吸收公安部1995年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中的積極內容。
(作者為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
編輯:梁霄
關鍵詞:行政 拘留 執行 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