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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
“免于刑罰”意見被否
庭審中,律師認為,如果認定繆甲構罪,那么他具有自首情節,庭審中的辯解是對案件定性的一個認識,并非翻供;結合其一貫表現良好,沒有前科,應當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就此,永嘉法院審理后認為,繆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鑒于繆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基本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結合繆甲僅非法讓黃某、繆乙獲取了王某的個人信息,決定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犯罪事實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不宜免予刑事處罰,相應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永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繆甲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發帖男子一個獲刑1年一個被判10個月
不服上訴,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對于此案中的黃某、繆乙,之前已被判刑。
2015年3月,永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繆乙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可是,一審判決后,黃某、繆乙均表示不服,向溫州中院提起上訴。黃某上訴要求“改判無罪”,而繆乙上訴則要求“從輕改判”。
2015年6月,溫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黃某、繆乙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他們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溫州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編輯:周佳佳